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卡那霉素注射液通过WHO的PQ认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9-007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卡那霉素注射液通过WHO的PQ认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以下简称“丽珠制药厂”)收到世界卫生组织(WHO)出具的PQ(预认证)确认函,确认其自主研发的卡那霉素注射液通过了WHO的PQ认证。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药品名称:卡那霉素注射液
剂型:小容量注射剂
规格:500 mg/2 ml、1000 mg/3 ml
适应症/功能主治:卡那霉素注射液与其他抗结核药物联用,主要用于治疗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各种形式的结核。
截至本公告日,卡那霉素注射液累计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638万元。
2017年,卡那霉素制剂全球销售总额为6,115.10万美元,较2016年增长38.44%。其中,卡那霉素注射剂销售总额为324.26万美元,较2016年增长24.72%。
本次卡那霉素注射液通过WHO的PQ认证,列入WHO推荐采购清单,为卡那霉素制剂销售国际市场打开了渠道,为本公司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并为后续高端制剂产品的国际认证打下坚实基础。
因国际业务易受海外市场环境变化、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9-008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9年2月14日(星期四)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9年2月13日下午3:00至2019年2月14日下午3:00;
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9年2月14日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19年2月11日(星期一);
(2)H股股东暂停过户日:2019年1月15日(星期二)至2019年2月14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于暂停过户日前一日下午收市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H股股东。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三楼会议室。
9、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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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普通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唐阳刚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并批准其董事袍金为每年人民币柒万贰千元正》;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2、审议及批准《关于调整本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袍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鉴于本公司董事长朱保国先生及其联系人为天诚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审议本议案时,天诚实业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特别决议案:
3、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修订后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livzon.com.cn)。
三、决议案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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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股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于5%的A股股东。
本公司聘任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担任点票监察员。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共同担任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王先东律师和谢翔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