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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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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2019-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2 月 25 日

●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2 月 26 日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发行的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2月26日支付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的利息。依据《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和《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6中牧01、136241。

(三)发行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12亿元,期限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权。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62]号”文核准发行。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3.15%,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决定不调整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9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6日)的票面利率仍为3.15%。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八)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6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2月2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2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2月2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2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2016年、2017年、2018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十二)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4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十三)登记、托管及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6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二)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15%。

(三)债权登记日:2019年2月25日。

(四)本次付息日:2019年2月26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2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中牧01”持有人。

四、付息办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8区16号楼

联系人:刘宝顺

联系方式:010-83672046

邮政编码:100070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3层

联系人:郭严

联系方式:010-85130466

邮政编码:100010

(三)托管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