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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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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9-010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2月18日 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2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7日下午15:00至2019年2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名,代表股份434,878,046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34,878,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63%。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434,875,046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34,875,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6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3000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29,391,528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9,391,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5%。

公司董事及部分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最终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同意通过;反对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88,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3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0股。

(六)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吴建明先生、张红先生、林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吴建明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8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

(2)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张红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8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

(3)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林超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8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

(七)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张拥军先生、王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拥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8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

(2)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8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

(八)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顾革新先生、李春燕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王春亚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顾革新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2)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李春燕女士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黄浩、单震宇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9-011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2月13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形式送达,并于2019年2月18日在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以现场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现场出席会议董事5名。会议由全体董事一致推选的张红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议事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原董事长吴建明先生因个人身体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提议选举张红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张红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吴建明先生在任职期间对于公司的成功上市、资产重组以及产业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贡献,为公司的后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公司董事会对其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召集人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长提名,公司同意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召集人如下:

1、战略决策委员会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张红先生、吴建明先生、林超先生、王军先生(独立董事)、张拥军先生(独立董事)担任,其中张红先生为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王军先生(独立董事)、张拥军先生(独立董事)、吴建明先生担任,其中张拥军先生为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王军先生(独立董事)、张拥军先生(独立董事)、张红先生担任,张拥军先生为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并且其中一名董事具备会计和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王军先生(独立董事)、张拥军先生(独立董事)、林超先生担任,其中王军先生为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上述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简历见附件)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总裁)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决定聘任张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总裁),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决定聘任白晓旻女士、张家书先生、吴克贵先生、孙胜友先生、吴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聘任徐敏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聘任白晓旻女士的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聘任张家书先生的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聘任吴克贵先生的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聘任孙胜友先生的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聘任吴刚先生的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聘任徐敏女士的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决定聘任吴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吴刚先生的有关资料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吴刚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联系方式为:

联系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

电话:0512-58449198

传真:0512-58449267

电子邮箱:law@yinhe.com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决定聘任徐鸽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徐鸽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徐鸽先生的联系方式为:

联系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

电话:0512-58449138

传真:0512-58449267

电子邮箱:yhdm@yinhe.com

七、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李春燕女士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8日

附件: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简历

张红先生:1967年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铜陵市化学工业集团研究设计院研究员,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同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并兼任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合肥市原创动漫园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合肥倍豪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董事、合肥红宝石创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合肥市红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开拓导航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截止目前,张红先生持有本公司8.74%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吴建明先生:1960年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职于南通无线电厂、张家港市电子计算机厂、银河电子集团。2000年6月至今任职于本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并兼任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亿都智能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亿新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银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银河骏鹏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董事、苏州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吴建明先生曾先后被评为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省技术改造先进个人、江苏省技术创新先进个人、全国电子信息行业优秀创新企业家,并担任张家港市人大代表、苏州市人大代表、苏州市政府专家咨询团成员。

截止目前,吴建明先生持有本公司0.77%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除外)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吴建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林超先生:1965年生。曾先后任职于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福建骏腾电子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并兼任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骏腾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银河骏鹏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州佳鑫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止目前,林超先生持有本公司2.48%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林超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王军先生:1974年生,研究生学位,中共党员,合肥工业大学会计本科、安徽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曾担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证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处长,安徽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合肥磐信资本执行事务合伙人,现担任基石资本安徽部董事总经理,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目前,王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张拥军先生:1962 年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工作原北空运输团、原陆航8团。曾任原陆航装备局副局长、陆航学院副院长(正师),2017年12月已退休,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目前,张拥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拥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白晓旻女士:1967年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开元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安徽开元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综合部主任、业务部主任,本公司董事,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兼任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合肥合试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止目前,白晓旻女士持有本公司0.15%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白晓旻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张家书先生:1971年生。曾任上海柏宜照明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总工,本公司董事,2010年至今就职于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兼任洛阳嘉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截止目前,张家书先生持有本公司0.87%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家书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孙胜友先生:1969年出生,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曾任国祯能源集团审计部经理。安徽生物制药(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安徽华泰集团投资总监。安徽华冷食品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兼任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止目前,孙胜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孙胜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吴克贵先生:1972年生,大专学历。1992年-2003年任职于香港利达公司,从事钣金制造和管理工作。2003年至今任职于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兼任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止目前,吴克贵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吴克贵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吴刚先生:1975年生,本科学历,律师资格。1997年至2000年任职于银河电子集团。2000年至今任职于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兼任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银河骏鹏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亿都智能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江苏亿新电子有限公司监事。

截止目前,吴刚先生持有本公司0.09%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吴刚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徐敏女士:1968年生,大专学历,会计师职称。曾先后任职于张家港市电子计算机厂、银河电子集团。2000年6月至今任职于本公司,现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亿都智能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江苏亿新电子有限公司、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银河骏鹏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银河电子集团监事。

截止目前,徐敏女士持有本公司0.16%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除外)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徐敏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徐鸽,男,1986年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08年7月至今在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任职,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日常事务。徐鸽先生已于2012年7月获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止目前,徐鸽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李春燕,女,1982年生,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曾任职于合肥同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监事、内审部负责人,兼任合肥红宝石创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止目前,李春燕女士持有本公司0.003%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春燕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9-012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2月1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并于2019年2月18日下午在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其中李春燕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由顾革新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一致同意选举顾革新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其任期自本次当选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2月18日

附件: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简历

顾革新,男,1968年生,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曾先后任职于张家港市第二机械厂、张家港市精细化学品厂、张家港市恒立电工有限公司,曾任本公司董事,现任本公司监事,银河电子集团董事长及总经理、张家港银河龙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盛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止目前,顾革新先生持有本公司0.43%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除外)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顾革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后,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经认真审阅张红先生、白晓旻女士、张家书先生、吴克贵先生、孙胜友先生、吴刚先生、徐敏女士的简历和相关资料,被提名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时,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张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总裁);聘任白晓旻女士、张家书先生、吴克贵先生、孙胜友先生、吴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聘任吴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徐敏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王军、张拥军

日期:2019年2月18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9年1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2月18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18日下午14点45分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名,代表股份434,875,046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434,875,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6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股份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5、《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6、《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6.01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吴建明先生为公司董事

6.02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张红先生为公司董事

6.03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林超先生为公司董事

7、《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7.01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拥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7.02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8、《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8.01 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顾革新先生为公司监事

8.02 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李春燕女士为公司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对议案进行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同意通过;反对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5)《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88,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3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0股。

(6)《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6.01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吴建明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8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

6.02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张红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8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

6.03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林超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8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

(7)《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7.01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拥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8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

7.02 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38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

(8)《关于提前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8.01 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顾革新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8.02 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李春燕女士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34,875,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罗会远: 黄 浩:

单震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