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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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赣民初177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2019-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5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赣民初177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对2018年度预测的业绩进行修正,并于2019年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一”)于2019年2月19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赣民初177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江西高院定于2019年3月13日9时10分就案号为(2018)赣民初177号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冠福股份、林文昌(以下简称“被告二”)、宋秀榕(以下简称“被告三”)、林文智(以下简称“被告四”)、陈忠娇(以下简称“被告五”)及第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上海堑和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广和现代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在其第九审判法庭(中法庭)开庭。

2、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编号为“中江国际[2016信托301]第2号”的《信托借款合同》及双方根据该合同签订的其他业务合同于2018年10月29日立即提前到期。

(2)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贰亿玖仟捌佰捌拾壹万元整(小写:98,81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壹仟叁佰零玖万玖仟肆佰壹拾柒元陆角玖分元(小写:13,099,417.69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7日止,实际计算至第一被告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之日止,2018年11月27日以后的利息和罚息、复利等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玖佰柒拾陆万贰仟元整(小写:59,762,000.00元)。

(4)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

(5)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及第五被告对前述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项下第一被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各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10份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或《裁决书》,在上述《民事判决书》及《裁决书》中,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被判决或裁定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177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