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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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9-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17:00止。经统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9,897,069.86份有效基金份额出席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2019年1月22日)基金总份额的82.92%。

上述出席情况达到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出席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授权的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

9,897,069.86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的100%。

上述表决结果达到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本基金管理费率由原来的年费率0.30%调整为0.15%,基金托管费率由原来的年费率0.10%调整为0.05%,基金赎回费率及赎回费用归入财产比例由原来的:

“(1)场外赎回费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修改为:

“(1)场外赎回费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费用均由基金资产列支。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2月1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步更新《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中的决议相关条款,决议相关事项将在定期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调整。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的说明,在《关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调整前的约定运作。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工作日即2019年2月20日起,上述管理费、托管费及赎回费的调整方案开始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2月20日

关于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17:00止。经统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2,373,357,270.94份有效基金份额出席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2019年1月16日)基金总份额的61.9%。

上述出席情况达到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出席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授权的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

2,373,357,270.94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的100%。

上述表决结果达到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将《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赎回费率及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由原来的: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费用均由基金资产列支。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2月1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修订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决议相关事项将在定期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调整。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的说明,在《关于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调整前的约定运作。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工作日即2019年2月20日起,上述赎回费率调整方案开始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