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上接65版)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调优盈利结构和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王春山、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境成高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优艺”或“标的公司”)73.36%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等)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详细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73.36%的股权。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 根据本次交易的初步方案,交易对方之一王春山预计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润邦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交易对方中的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预计在交易完成后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超过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预计构成关联交易。
三、 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相关各方签订的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四、 本次交易涉及的最终交易价格拟经各方同意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以各方协商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对该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得的评估值为依据,经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 截至目前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集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
独立董事: 沈 蓉
陈 议
葛仕福
2019年2月20日
王春山承诺函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向王春山(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63********,下称“本人”)、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境成高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36%的股权(下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人保证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王春山: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2019年2月20日
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函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向王春山、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本企业”)、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境成高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36%的股权(下称“本次交易”)。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企业保证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刘颖佳
签署日期: 2019年2月20日
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函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向王春山、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本企业”)、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境成高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36%的股权(下称“本次交易”)。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企业保证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刘颖佳
签署日期: 2019年2月20日
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函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向王春山、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本企业”)、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境成高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36%的股权(下称“本次交易”)。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企业保证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张航嘉
签署日期: 2019年2月20日
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函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向王春山、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本企业”)、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境成高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36%的股权(下称“本次交易”)。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企业保证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王廷富
签署日期: 2019年2月20日
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函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向王春山、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本企业”)、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境成高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36%的股权(下称“本次交易”)。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企业保证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于顺喜
签署日期: 2019年2月20日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函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向王春山、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企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境成高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36%的股权(下称“本次交易”)。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企业保证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黄奕林
签署日期: 2019年2月20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函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向王春山、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本企业”)、苏州境成高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36%的股权(下称“本次交易”)。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企业保证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乔中兴
签署日期: 2019年2月20日
苏州境成高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函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向王春山、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境成高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本企业”)发行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36%的股权(下称“本次交易”)。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企业保证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苏州境成高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从远华(DAVID YUANHUA CONG)
签署日期: 2019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