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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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翠微01”票面利率上调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0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4债券代码:136299 债券简称:16翠微0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翠微01”票面利率上调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32

回售简称:翠微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8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3月21日

票面利率是否上调:是,上调至4.2%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约定,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20个基点,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3.0%变更为4.2%,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在“16翠微01”发行第3年末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本期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幅度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6翠微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付息日(2019年3月2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6翠微01”债券,请“16翠微01”债券持有人谨慎作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5、本公告仅对“16翠微01”的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翠微01”的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翠微01”,代码“136299”。

3、发行规模:人民币5.5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市场询价结果协商确定,为3.0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9、起息日:2016年3月21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3月2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3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3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20个基点,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3.0%变更为4.2%,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32

2、回售简称:翠微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8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合计人民币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调后的票面利率。

7、回售兑付日:2019年3月21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发行人将于2019年 3月 21 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9、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6翠微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3月2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3.00%。每手“16翠微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翠微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9年2月26日-2019年2月28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3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翠微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6翠微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6翠微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年3月21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6翠微01”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 3月2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6翠微01”债券。请“16翠微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6翠微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九、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十、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

联系人:姜荣生 孙莉

电话:010-68241688

传真:010-6815957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张钟伟

电话:010-85130679

传真:010-65608450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负责人:高斌

电话: 021-38874800

传真: 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