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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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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倪赣
自行召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9-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ST毅达   

B股证券代码:900906 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倪赣

自行召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倪赣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3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集人和所履行的召集程序

1、 召集人

股东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一乙)、倪赣(和投服中心、西藏一乙以下合称召集人)

2、 履行的召集程序

投服中心持有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9%;西藏一乙持有公司10,207.060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5393%;倪赣持有公司1,85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290%。截至本公告日,召集人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连续90日以上,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关于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召集人已于2019年1月31日共同以向公司公告的办公地址和电子邮箱发送邮政特快专递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书面致函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西藏一乙、倪赣并提议将《关于选举夜文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作为提案提交至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经查询,前述电子邮件与邮政特快专递发出后,电子邮件由于邮箱已满被退回,邮政特快专递于2019年2月3日因查无此人而未能妥投被退回。自特快专递的最后实地派送日2019年2月3日起算,至2019年2月13日,10日等待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反馈。之后,召集人于2019年2月14日共同以向公司公告的办公地址和电子邮箱发送邮政特快专递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书面致函公司监事会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西藏一乙、倪赣并提议将《关于选举夜文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作为提案提交至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经查询,前述电子邮件与邮政特快专递发出后,电子邮件由于邮箱已满被退回,邮政特快专递于2019年2月20日因拒收被退回。自特快专递的最后实地派送日2月20日起算,至2019年2月25日,5日等待期届满,公司监事会未作出反馈。召集人认为,召集人履行了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程序,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未对召集人提请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进行回复。召集人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已先后就召集人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发送的上述通知及送达问题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二、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9年3月14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59号上海虹口三至喜来登酒店三楼大宴会厅2

(四)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19年3月14日

至2019年3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五)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 投票方式涉及征集投票权

三、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议案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四、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同时持有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五、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见证律师。

(四) 其他人员。

六、 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可提前登记确认。登记方式如下:

1、法人股东凭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1)、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1)、委托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1)、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

5、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现场会议时应当持上述证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一) 登记时间:2019年3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二) 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8号楼6层;邮政编码:210000。联系电话:025-58511885。传真号码:025-58511862。联系人:杨永华。信函请注“股东大会”字样。

七、 其他事项

(一) 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59号上海虹口三至喜来登酒店三楼大宴会厅2;

联系人:杨永华;

电话:025-58511885;

传真:025-58511862;

会议联系邮箱:1694774086@qq.com。

(二) 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三)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倪赣

2019年2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1、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2、 召集人的持股证明文件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请参加本次会议的全体人员自觉遵守。

一、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会议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大会设“股东发言和股东提问”议程。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和提问的股东,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填写“股东发言、提问登记表”,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填在登记表上,由工作人员汇总后,递交会议主持人。股东发言原则上按持股数量由多到少进行排序。

五、股东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为公平起见,保障愿意发言的股东都能发言,每个股东只能发言一次,一般不超过5分钟;会议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会议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在计票开始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14日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14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59号上海虹口三至喜来登酒店三楼大宴会厅2

会议召集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倪赣

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会议安排:

一、 参会人员签到,股东和股东代表登记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会议须知

三、 主持人主持审议议案

1、《关于选举夜文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四、 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发言

五、 推选现场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

六、 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七、 统计并宣读计票结果

八、 公司董事和高管签署会议相关文件

九、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 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十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1

关于选举夜文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因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马文彪任期到期,且已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公司股东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倪赣(合计持有公司12,057.060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2683%)向公司股东大会共同推荐夜文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即2021年12月26日)止。夜文彦先生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条件。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夜文彦先生简历

提案人: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倪赣

附件: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夜文彦先生简历

夜文彦,男,1984年生,2016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曾就职于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7年8月至今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稽核审计部员工。

信达证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夜文彦先生为信达证券员工,除此之外,夜文彦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夜文彦先生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夜文彦先生没有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ST毅达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中的通知及送达问题的

法律意见书(二)

受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毅达”或“公司”)部分股东委托及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就*ST毅达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中的通知及送达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ST毅达办公地址及注册地址情况

(一)办公地址情况

*ST毅达于2018年9月3日发布《变更办公地址公告》(编号:临2018-107),说明其办公地址已迁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工业园区银环街51号,联系人为王远军(联系电话;0991-3835643)和黄新浩(联系电话:13671996141)。

2019年1月11日,*ST毅达独立董事黄皓辉、任一、郑明、程小兰联合通过上交所发布《*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的说明及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告》,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通知无法与*ST毅达取得联系,并表示他们与公司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无法取得联系。其中,黄皓辉、任一、程小兰均说明,经联系黄新浩,黄新浩表示其已辞职,不了解公司目前情况。

(二)注册地址情况

*ST毅达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3704室。相关股东及本所律师均实际走访了该地,发现该地目前由另一家公司使用。该公司反映,其于2018年4月即已租用并迁入包括3704室在内的各个房间办公。

二、相关股东要求*ST毅达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通知的送达措施及法律效力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藏一乙”)、倪赣,作为联合持有*ST毅达10%以上股份之股东,请求*ST毅达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ST毅达出缺的监事。据本所律师所知,就致*ST毅达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通知(简称“《通知董事会函》”),投服中心、西藏一乙、倪赣于2019年1月31日采取了向*ST毅达公告确认的办公地址邮寄送达、向*ST毅达留存上交所的指定联系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通知*ST毅达独立董事并通过上交所发布公告在内的送达措施。

最晚于2019年2月3日,《通知董事会函》被递送至*ST毅达公告确认的办公地址时,应视为《通知董事会函》已经送达*ST毅达董事会。2019年2月13日,相关股东十日等待期限届满,未收到任何反馈。投服中心、西藏一乙、倪赣有权基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ST毅达《公司章程》之规定,进而以书面形式提请*ST毅达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以上信息详见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ST毅达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中的通知及送达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三、相关股东要求*ST毅达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通知的送达措施

据本所律师所知,投服中心、西藏一乙、倪赣因未在等待期限内收到*ST毅达董事会的任何反馈,就致*ST毅达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通知(简称“《通知监事会函》”),已采取了以下送达措施:

(一)向*ST毅达公告确认的办公地址邮寄送达

2019年2月14日,投服中心、西藏一乙、倪赣的指定人员,以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向*ST毅达办公地址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工业园区银环街51号,邮寄了《通知监事会函》原件。所列收件人为王远军,收件人电话号码为0991-3835643。

上述地址、收件人、收件人联系电话信息,与前述*ST毅达《变更办公地址公告》所载相应内容一致。

2019年2月20日,该函件到达收件地址后,因拒收而未能妥投,被中国邮政退寄。

(二)向*ST毅达留存上交所的指定联系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2019年2月14日,投服中心、西藏一乙、倪赣的指定人员,向*ST毅达留存于上交所的指定联系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了《通知监事会函》之扫描件。

该电子邮件因收件邮箱容量已满而被退回。

(三)通知*ST毅达独立董事并通过上交所发布公告

2019年2月14日,投服中心、西藏一乙、倪赣的指定人员,还向*ST毅达各独立董事,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了《通知监事会函》之扫描件。

2019年2月15日,*ST毅达独立董事黄皓辉、任一、郑明、程小兰联合通过上交所发布《*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收到公司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函的公告》,对收悉《通知监事会函》一事予以确认,并披露了该函主要内容。

四、《通知监事会函》已发生法律效力,相关股东有权进而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投服中心、西藏一乙、倪赣作为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ST毅达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其公告确认的办公地址寄送了《通知监事会函》原件,并通过电子邮件向*ST毅达及其独立董事发送了《通知监事会函》之扫描件,穷尽了合理送达措施,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ST毅达《公司章程》的要求充分履行了自身通知义务,《通知监事会函》已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最晚于2019年2月20日,《通知监事会函》被递送至*ST毅达公告确认的办公地址时,应视为《通知监事会函》已经送达*ST毅达监事会。2019年2月25日,相关股东五日等待期限届满,未收到任何反馈。投服中心、西藏一乙、倪赣有权基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ST毅达《公司章程》之规定,进而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魏海涛

经办律师:

伊向明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