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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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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光洋轴承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给予公开谴责
处分的公告

2019-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查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洋股份”)股东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同步”)和吕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光洋股份于2016年4月16日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天海同步和吕超持有的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天海同步和吕超承诺标的资产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7,031万元,实际经审计后净利润为4,488万元,未完成2017年度承诺业绩。根据协议,天海同步和吕超应补偿股份数分别为600万股和432万股,对应补偿金额分别为4,824万元和3,447万元。由于天海同步和吕超所持光洋股份股票的99.53%处于质押状态,导致其无法在承诺的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业绩补偿。截至2019年2月27日,天海同步和吕超仍未对所持股份解除质押,未完成业绩补偿,且提出的补偿方案并无实质性进展。

天海同步和吕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吕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和吕超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2月28日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

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7月11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称融钰集团拟引入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作为战略股东,双方三年内拟共同打造规模50-10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投资平台,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同时,公告还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并对国资中核集团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但融钰集团并未对中核国财是否为央企身份进行核实,也未说明中核国财与国资中核集团的关系。

7月18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中核国财母公司为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以下简称“深圳中核(香港)”),但无法确认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因此无法确认其是否与央企存在关联关系。7月18日晚间,《证券时报》等媒体对中核国财的央企背景提出质疑。7月19日,国资中核集团下属企业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深圳)(以下简称“深圳中核”)在官网发表声明,表示其与深圳中核(香港)、中核国财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7月31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称,中核国财与国资中核集团不存在关系,也无证据表明中核国财属于其他央企。公告同时披露,融钰集团在《战略合作协议》中提及公司为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并着重介绍国资中核集团的原因“仅是对公司具有相关国资企业供应商资质的确认”。

融钰集团在签订上述协议前未取得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来确认中核国财的央企背景,融钰集团在公告中不仅未进行必要的说明和提示,反而强调上市公司为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并对国资中核集团做重点介绍。同时,融钰集团还称本次合作是“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融钰集团所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相关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出现快涨快跌情形,同时公共媒体出现了关于融钰集团违规行为的负面报道。

融钰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

融钰集团董事长尹宏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3.1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融钰集团总经理江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尹宏伟,总经理江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2月28日

关于发布深证地方政府债券

系列指数的公告

为反映深市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整体表现,提供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分析工具,促进指数化投资发展和创新,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2月28日发布深证地方政府债券系列指数。

指数以样本债券的流通量为权数,综合采用市场价格和估值模型定价进行加权计算,于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实施样本调整。

深证地方政府债券系列指数通过国证指数网发布收盘行情数据和样本券信息。有关指数的详细资料可参见国证指数网(http://www.cnindex.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