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19-014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庄占龙先生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2月27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2月26日至 2019年2月27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6日15:00至2019 年2月27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56,927,69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02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5,746,5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1.92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181,19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10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181,19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10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181,19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10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庄占龙先生、兰小华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49,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庄占龙先生、兰小华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49,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庄占龙先生、兰小华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49,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38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47,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8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47,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31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雷荣飞、刘家杰
3、 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