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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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19-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9-018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七十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概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16名原告诉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268,334.8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715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51,898.76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9-019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三十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原告41名自然人诉公司、98名自然人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1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105,399.25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2,868,228.70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139名自然人撤回起诉的申请。

三、法院裁定的相关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698例,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撤回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49,301,310.99元。

上述裁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裁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