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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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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00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2月26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9年2月28日在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其中,董事张旸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引进人才、稳定人才与促进创新的激励方案〉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引进人才、稳定人才与促进创新的激励方案〉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陈星题董事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3、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陈星题董事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许开华先生、王敏女士、陈星题先生、吴浩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拟聘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届满离任的非独立董事张旸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董事张旸先生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同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

5、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刘中华先生、吴树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届满离任的独立董事李映照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独立董事李映照先生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中华先生、吴树阶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和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同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

6、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简历

许开华,男,汉族,1966年出生,中南大学冶金材料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南大学兼职教授,公司创始人,曾在中南大学从事教学、研究,曾与东京大学山本研究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受聘高级研究员),现任公司董事长、国家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副会长、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许开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持有公司股东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31.465%股权,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敏女士为夫妻关系,两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查,许开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敏,女,汉族,1959年出生,会计学大专学历。公司创始人之一,曾任安徽省马钢公司中板厂财务科长、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财务经理、深圳中物集团下属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持有公司股东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1.2774%股权,同时,王敏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9,527,155股,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开华先生为夫妻关系,两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查,王敏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星题,男,汉族,1962年出生,高中学历。浙江德威硬质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创始人,曾任乐清市芙蓉镇工具工厂厂长,现任浙江德威硬质合金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荆门德威格林美钨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星题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39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查,陈星题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吴浩锋,男,汉族,1987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CICPA、CPA-Canada、ACCA。曾任Ernst&Young(中国)鉴证业务组高级审计师、中植集团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现任中植集团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吴浩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查,吴浩锋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中华,男,汉族,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学教授。曾任职于兰州财经大学会计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管理学院,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教育部会计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管理会计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审计学会常务理事。2017年12月起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中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权,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查,刘中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吴树阶,男,汉族,1962年出生,中南大学MBA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黄石电视大学、中纺集团黄石纺机厂、武汉市信息中心,现任职于武汉新羌红枣销售有限公司。吴树阶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查,吴树阶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01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2月28日在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2月18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名。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红英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356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监事会认为:因公司分别实施了2016年度和2017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7509元/股。因原激励对象有27人已离职,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9.22万股。上述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周波先生、唐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王健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周波先生、唐丹先生简历见附件。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届满离任的监事余红英女士、樊红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监事余红英女士、樊红杰先生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股东大会对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将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简历

周波,男,汉族,1968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MBA研修班毕业,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宝钢集团朝阳精密带钢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工程师,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周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1,937,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查,周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唐丹,男,汉族,曾用名赖单舟,1968年出生,电气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湖南平江氮肥厂车间主任、副厂长,深圳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质检部经理、生产部经理、副总经理,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唐丹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52,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查,唐丹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01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下属

全资及控股公司引进人才、稳定人才与

促进创新的激励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挑战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应对国内外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态势,实施更加积极合理的激励方案是长期稳定人才队伍、促进效益稳定和增长的关键因素,为此,对公司2018年1月18日颁布的《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引进人才、稳定人才与促进创新的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充分体现“事业共创、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固化公司核心团队与公司发展的长期合伙经营发展关系,促进公司经营稳定、效益稳定与提升,具体如下:

一、激励方案背景概述

中国经济进入由高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时代,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面临站稳百亿产业新平台高质量增长的发展需要,亟需积极推进公司各循环产业链的产品、技术、工艺流程创新升级,以高质量打造核心业务的全球核心竞争力,提升核心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加大力度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与核心管理团队,充分体现“事业共创、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固化公司核心团队与公司发展的长期合伙经营发展关系,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经营稳定、促进效益稳定与提升,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在总结前期成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虚拟股权分红方案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持续稳定盈利、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独立运营的事业部和特定业务项目(以下统称“分子公司”)中,选取具备激励实施条件的单位、事业部或者项目(以下统称“实施单位”),通过虚拟股权分红、利润分享递延支付和合伙人制度等方式对其核心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进行激励。

2019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引进人才、稳定人才与促进创新的激励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特提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长许开华先生直接审批权,授权许开华先生对下属实施单位所拟定的激励方案,在参照本议案所定激励原则的原则、要素及规范的条件下直接审批。

二、激励方案制定的必要性

1、全球行业竞争的需要

近三年来,公司发力新能源材料,开发了三元前驱体材料的系列技术,建成了全球三元前驱体材料核心制造基地,三元前驱体材料业务成为公司业绩增长的主要动力。但是,新能源材料行业是一个技术密集型行业,关键人才与核心技术将是新能源材料行业发展机会的关键。同时,全球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不可避免要参与全球产业链的竞争,因此必须拥有并稳定核心人才队伍,才能促进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保障技术、质量与市场持续竞争优势,强化格林美重要下属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技术、市场等领域的人才引进及激励建设。

2、公司站稳百亿产业平台与实现稳增长的需要

公司战略发展定位为“城市矿山+新能源材料”,公司经过创业者十多年的努力,构建了从废物到新能源材料的绿色循环链,公司跨入了百亿销售规模,成为全球循环经济的先进企业与世界新能源材料行业的核心企业。核心人才与核心团队是公司站稳百亿产业平台和实现稳定与增长的关键。

三、激励方案制定的原则

1、遵循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激励对象的范围与条件坚持核心技术人才与核心管理人员导向原则,重点关注行业领军人才、技术团队、影响所在单位或项目生产经营的核心业务人才与核心管理团队。

3、采取长期激励方式,实行团队合伙人制度,被激励的核心技术人才、核心管理人员为合伙人,以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与实施单位签订激励协议,合伙企业按合伙人的合伙比例及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奖励的内部分配。

4、将激励兑现与实施单位效益及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的绩效挂钩,实现激励与约束统一原则。

5、激励方案的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所有激励对象和非激励对象的监督。

四、长期激励方案要素、规范及主要实施方式

1、长期激励方案基本要素与规范

(1)激励额度:涉及实施单位利润提用的,年均分红权奖励总额不超过实施单位相应年度利润的15%;对于特别推动实施单位技术领跑、业务领跑或者对实施单位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实施一事一议,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分红权奖励最高可放宽至项目利润的20%。

实施单位利润是指实施单位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会计准则从税后净利润提取相关公积金与实施单位发展基金后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2)激励对象:达到一定服务年度、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管理人员、领军人才、技术业务骨干人才或新引进的实施单位亟需行业领军人才、技术研发人才、市场人才或其他对实施单位生产经营具有关键意义的人才。

激励对象参与方式为:实行团队合伙人制度,激励对象共同设立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与实施单位签订激励协议;合理分配相关激励对象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比例,并根据公司激励政策及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人的增加和退出。

团队合伙人制度除需满足本激励方案的要素及规范外,还包含如下原则:

1)制度导向:通过事业合伙实现激励对象的主人翁意识,形成与实施单位“事业共创、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利益共同体关系。

2)入伙方式:实际出资入伙且长期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合伙人的必要条件。激励对象可以以技术作价入伙、货币出资入伙等方式成为合伙企业的原始合伙人或加入合伙企业。

3)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对于原有存续的分子公司,以稳定和增长经营业绩为目标,对合伙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分红权继承、转让、赎回、终止等措施,此外,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考虑合伙企业出资参股实施单位,取得实施单位的股权;对于具有战略价值的新设立的公司,公司还可考虑按照本激励方案规定的激励额度,在新设公司注册时,直接给予合伙企业股权。

4)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所在实施单位的核心技术、核心管理人员的荣誉和特殊身份,合伙企业内部应当明确具体的选拔标准、考核程序、具体的责权利及加入和退出条件等规则。

(3)激励额度的分配:具体参照人才层次、所任职务、服务年限及工作贡献等因素进行分配比例的区分。

2、主要实施方式

(1)虚拟股权分红:通过激励协议向合伙企业分配虚拟“股份”,作为其享有实施单位利润分红权及分配比例的依据,并按照激励协议给予相应利润分红。

采用此类方式的激励方案除了须包含上述要素及规范之外,还应在具体签署的激励协议中明确分红权的继承、转让、赎回与终止条款。

(2)利润分享递延支付:将合伙企业所获的利润分享的部分或全部折算为股权收入。股权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按股票价格折算成一定数量实施单位股份并存于托管账户,并约定在规定的年限期满后以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出资参股实施单位,取得实施单位股权。

(4)合伙企业股权、分红权的实施

1)在年报审计公告后90天内,依据会计准则及激励协议实施分红;

2)在合伙企业为公司服务一定年限或者合伙企业服务的分子公司有利润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通过收购合伙企业所持实施单位股份、分红权的方式与合伙企业进行收益分享,当公司提出收购要求时,合伙企业应同意。

3)无论任何条件,在公司提出解除与合伙企业的服务时,公司应该收购合伙企业所持实施单位股份、分红权来保障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4)在合伙企业要求公司收购合伙企业所持实施单位股份、分红权,公司应该同意。

5)收购合伙企业股份、分红权,应遵循资本市场的公允规则,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6)实施单位与合伙企业签署激励协议后,实施单位须保障激励协议的有效兑现。无论何种原因,实施单位需终止激励协议时,需要按照激励协议回购合伙企业的分红权或者股权,保障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激励方案授权审批及实施相关的管理程序

1、实施单位按规范要求拟定相应的激励方案,经本单位相关机构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2、方案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由实施单位与合伙企业签订激励协议,并履行相关程序。

3、方案实施后,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实施单位开展业绩考核、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及激励兑现的监督工作。

六、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01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56人;

2、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3.32万股;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2017年2月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44名调整为433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00万股调整为2,444.60万股。董事会确定2017年2月6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8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07人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932.88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对50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共计124.8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407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2018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18年10月22日上市流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第二个限售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2月6日授予,并于2017年2月15日正式上市。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比例为30%。

2、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解锁安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56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3.3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1%。

注:①公司于2017年5月实施2016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方案:以总股本2,935,315,6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于2018年5月实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3,815,910,3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公司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授予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上述表格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调整后数量。

②因部分激励对象在个人业绩考核年度内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权益份额未统计在上表内。

③2017年10月24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吴光源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④2019年2月26日,周波先生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后仍在公司工作。2019年2月28日,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监事会提名周波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周波先生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⑥《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进行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且公司业绩指标已达成,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356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格林美本次解锁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格林美尚需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01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此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的原因

公司原激励对象有27人已离职,公司已同意其离职申请,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四点“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第(三)款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因此,公司将按照规定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因公司于2017年5月份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2,935,315,6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于2018年5月份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3,815,910,33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6 元(含税)。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第九节“回购与注销”中关于回购数量的调整,公司本次将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9.22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150,926,073股变更为4,149,633,873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4,150,926,073元变更为4,149,633,873元。

3、回购价格

因公司于2017年5月份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2,935,315,6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于2018年5月份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3,815,910,33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6 元(含税)。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7509元/股。

4、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款为355.47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注: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五、监事会意见

经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因公司分别实施了2016年度和2017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7509元/股。因原激励对象有27人已离职,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9.22万股。上述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律师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01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有27人已离职,公司已同意其离职申请,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因此,公司对上述2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9.2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150,926,073股变更为4,149,633,873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4,150,926,073元变更为4,149,633,873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总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01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将于2019年3月30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同意提名许开华先生、王敏女士、陈星题先生、吴浩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刘中华先生、吴树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拟聘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届满离任的非独立董事张旸先生、独立董事李映照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非独立董事张旸先生、独立董事李映照先生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中华先生、吴树阶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和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股东大会对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选举将以累积投票制分别进行表决。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简历

许开华,男,汉族,1966年出生,中南大学冶金材料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南大学兼职教授,公司创始人,曾在中南大学从事教学、研究,曾与东京大学山本研究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受聘高级研究员),现任公司董事长、国家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副会长、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许开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持有公司股东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31.465%股权,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敏女士为夫妻关系,两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查,许开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敏,女,汉族,1959年出生,会计学大专学历。公司创始人之一,曾任安徽省马钢公司中板厂财务科长、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财务经理、深圳中物集团下属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持有公司股东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1.2774%股权,同时,王敏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9,527,155股,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开华先生为夫妻关系,两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查,王敏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星题,男,汉族,1962年出生,高中学历。浙江德威硬质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创始人,曾任乐清市芙蓉镇工具工厂厂长,现任浙江德威硬质合金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荆门德威格林美钨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星题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39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查,陈星题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吴浩锋,男,汉族,1987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CICPA、CPA-Canada、ACCA。曾任Ernst&Young(中国)鉴证业务组高级审计师、中植集团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现任中植集团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吴浩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查,吴浩锋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中华,男,汉族,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学教授。曾任职于兰州财经大学会计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管理学院,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教育部会计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管理会计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审计学会常务理事。2017年12月起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中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权,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查,刘中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吴树阶,男,汉族,1962年出生,中南大学MBA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黄石电视大学、中纺集团黄石纺机厂、武汉市信息中心,现任职于武汉新羌红枣销售有限公司。吴树阶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查,吴树阶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01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将于2019年3月30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同意提名周波先生、唐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王健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周波先生、唐丹先生简历见附件。

周波先生自2001年起在公司任职,于2019年2月26日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因周波先生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及较强的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能力,公司监事会提名周波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自周波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至今,其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仍持有公司股份1,937,000股。

因唐丹先生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及较强的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能力,并且拥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公司监事会提名唐丹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唐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2,000股。

公司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届满离任的监事余红英女士、樊红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监事余红英女士、樊红杰先生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股东大会对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简历

周波,男,汉族,1968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MBA研修班毕业,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宝钢集团朝阳精密带钢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工程师,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周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1,937,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查,周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唐丹,男,汉族,曾用名赖单舟,1968年出生,电气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湖南平江氮肥厂车间主任、副厂长,深圳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质检部经理、生产部经理、副总经理,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唐丹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52,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查,唐丹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017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

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内蒙古新创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新创”)因自身经营发展需要,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计划为内蒙古新创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办理该额度范围内的担保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新创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小亮

注册资本:962.786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05日

注册地址: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经五路东,纬一路南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加工处理;废旧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废电机、固体废弃物回收、拆解加工处理;环保设备设计和研发、环保材料研发、环保技术推广与应用。

与公司关系:公司控股孙公司

内蒙古新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协议具体的授信银行及对应的授信额度、授信品种、授信期限、担保方式以内蒙古新创最终同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在办理上述公司授信协议项下相关业务时,本决议均为有效,不再另行出具董事会决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含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020,170.60 万元(除公司为参股公司储能电站(湖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575 万元之外,其余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占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5.62%。

五、董事会意见

因公司下属公司内蒙古新创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为下属公司拟申请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上述银行授信有利于满足公司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保其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在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控股孙公司,该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都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为内蒙古新创所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内蒙古新创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并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018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概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格林美”)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因生产经营需要拟与具有资质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同意荆门格林美在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融资额度内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遵循融资市场、控制融资成本最低等原则基础上商谈、办理申请融资租赁的有关事宜及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公司为该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注册资本:689,506.134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04日

注册地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3号

经营范围: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与综合循环利用;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及其它含镍、含镉、含铜、含锌电子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超细粉体材料、高能电池材料、电子新材料及其产品、有色金属及其化工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与开发;技术与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其他许可项目);环境服务、环境咨询,市政给排水、污水及工业废水处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管理;稀贵金属、稀散金属、稀土、废旧五金电器、废塑料、废渣、废泥的循环利用;液晶面板的综合利用,铟及其工业用盐的回收;粗铜、粗锡的生产与销售;塑木型材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工业用钠盐、锌盐、锰盐、铵盐的回收、生产与销售;液氨、硫酸、盐酸、氢氧化钠、过氧化氢、乙炔、氮气、硫酸钴、硫酸镍、氢气(储存)、次氯化钠、氯气(票面)、氯酸钠、硫磺、四氯乙烯、煤油、油漆、漂白粉、柴油、工业酒精、硫化钠、硫化铵、过硫酸钠、氟化钠、亚硫酸钠、二氧化碳批发仓储;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荆门格林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荆门格林美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融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次申请的融资额度不等同于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此额度内以融资租赁公司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在办理上述担保协议项下相关业务时,本决议均为有效,不再另行出具董事会决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含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020,170.60 万元(除公司为参股公司储能电站(湖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575 万元之外,其余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占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5.62%。

五、董事会意见

因公司下属公司荆门格林美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下属公司拟申请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上述银行授信有利于满足公司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保其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在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都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为下属公司所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为下属荆门格林美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并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下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