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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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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
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19-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场内简称:生物药B;交易代码:150272),2019年3月1日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1.240元,相对于当日0.9011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溢价幅度达到37.61%。截至2019年3月4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类份额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1.243元,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溢价幅度较高,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提示如下:

1、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类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由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类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类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份额(场内简称:生物医药,基金代码:161726)净值和招商国证生物医药A份额(场内简称:生物药A,交易代码:150271)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类份额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类份额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

2、招商国证生物医药B类份额的交易价格,除了有份额参考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运作正常。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投资运作。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5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19年3月6日起对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新增E类份额的基本情况

1、原有的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C类基金份额,新增的基金份额类别命名为E类基金份额(代码:003297)。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C类或E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业务规则与现行规则相同;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不参与上市交易。

2、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赎回费率、申购赎回数额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C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3、本公司曾于2019年1月12日发布公告,自2019年1月15日起,调整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如单日单笔或累计申请金额超过1万元,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本基金新增E类份额亦自公告生效之日起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累计申请金额超过1万元,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

4、新增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30%。

5、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时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交易平台,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业务;

(2)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过户的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上述修订自2019年3月6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一:《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二:《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5日

附件一: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二: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