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9-007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1,8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决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已计入2018年度相关费用。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4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3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申请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与被申请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详见临2017-073、2018-072号公告。
二、执行裁定书情况
申请执行人: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3793530T,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椿,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94836P,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该公司负责人。
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1825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被执行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825号裁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