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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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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2019-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9-013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或“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294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监管工作函》所涉问题进行认真核查落实并回复,现将具体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关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诉天津市滨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奥航空)等四家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关诉讼材料,其中有一份《担保函》,函中落款担保单位及公章加盖单位显示为公司,渤海信托诉请公司及其他被告对滨奥航空5.05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有关《担保函》中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是否包括公司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其他授权代表的签名,并自查是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公章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回复:

公司在收到的关于渤海信托诉滨奥航空等四家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关诉讼材料中发现,《担保函》中落款担保单位及公章加盖单位显示为本公司,函中无公司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其他授权代表的签名。

公司办公室一直由专人负责公章用印,严格按照《印鉴管理制度》执行相关审批流程。公司已自查2018年度公司印章使用登记,未发现公司有曾在此《担保函》加盖公章的记录,也未查到相关事项的授权委托记录。另外,公司也未曾在任何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此《担保函》中所述事项。经公司进一步确认,相关事项在总经理工作会议等经营管理层会议中也未提及。公司初步判断《担保函》中落款的公章为伪造。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在收到该应诉通知书后已在2019年2月28日向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公安局案件接报中心报案(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9-010公告)。同时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将积极应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二、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滨奥航空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上述5.05亿元债务的偿还能力。

回复:

经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滨奥航空法定代表人为魏美山,魏美山任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高管职务,而公司副董事长李建新任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除此之外,与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公司与滨奥航空亦无经营往来或沟通机制,其资信水平公司无法掌握。从目前证据判断,除《担保函》中落款担保单位及公章加盖单位显示为本公司外,其他证据均无法证明公司对滨奥航空债务负有连带担保义务。特别是由于5.05亿的担保额度达到了公司董事会的审议标准,而公司未曾在任何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此《担保函》中所述事项。目前公司初步判断《担保函》中落款的公章为伪造,已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报案。故对上述5.05亿元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不予承认,并将积极履行相应的司法程序。

三、请你公司说明对渤海信托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拟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回复:

因《担保函》中落款单位显示为公司,但没有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其他授权代表的签名,且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公司有曾在此《担保函》加盖公章的记录,也未查到相关事项的授权委托记录。此外,公司也未曾在任何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此《担保函》中所述事项。目前公司初步判断《担保函》中落款的公章为伪造,因此,公司对该连带担保责任不予承担。公司已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已于2019年2月28日向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公安局案件接报中心报案,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请你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审慎评估上述债务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回复:

根据前述问题的回答,公司初步判断《担保函》中落款的公章为伪造,公司不承认对滨奥航空债务负有连带担保义务,正在积极履行相应的司法程序。目前该事件对公司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将积极应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并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

五、请你公司全面自查并核实是否存在未披露的担保事项。

回复:

公司已审慎自查2018年度公司印章使用登记,并核查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已披露的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金桔莱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01、临2018-007、临2018-022、临2018-062)、对全资子公司深圳金桔莱的全资子公司天津金桔莱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69)及为全资子公司深圳金桔莱及深圳金桔莱的全资子公司天津金桔莱债务融资提供担保(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70)外,公司未发现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担保事项。

公司及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积极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公司将就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