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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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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19-03-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汇金通”、“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52号文核准,于2016年12月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聘请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一创投行签订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和《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承销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德邦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一创投行承接,德邦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一创投行已委派尹航先生、王泽锋先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一创投行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一创投行对汇金通2018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及复核,具体工作包括: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一创投行认为,汇金通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一创投行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签名:尹航、王泽锋

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3月6日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汇金通”、“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52号文核准,于2016年12月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聘请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一创投行签订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和《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承销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德邦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一创投行承接,德邦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一创投行已委派尹航先生、王泽锋先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一创投行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胶州市杜村镇寺后村

法定代表人:董萍

股票简称:汇金通

股票代码:603577

电话号码:0532-85230666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芳

保荐代表人:尹航、王泽锋

电话号码:010-63212001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承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阶段

汇金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于2016年12月完成,公司聘请德邦证券担任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8年12月,公司聘请一创投行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接汇金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一创投行在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事项;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复核德邦证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尽职推荐阶段

一创投行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申请的相关工作,主要工作包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汇金通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申请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书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有效协调各部门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进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尽职调查等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持续督导或发行申请工作,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及复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复核,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三方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签名:尹航、王泽锋

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