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奥美医疗 股票代码:002950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3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医疗”、“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股东的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承诺:
1.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奥美医疗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的股东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崔彩芝、崔彩云、李金平、白德厚承诺:
1.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浩华、程宏承诺:
1.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以上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前15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黄文剑、杜先举、彭习云、刘年丽、徐铁、王勤、杜开文承诺:
1.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仍承诺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前15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股东杨长生、郭利清、游末山、梁国洪、齐妮亚、冯世海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3.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股东金美投资、志美投资、宏美投资、长江经济带、海富恒康、海富恒和、长江普惠承诺:
1.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股东五星钛信承诺:
1.对于本企业于2016年12月26日以现金增资方式获得的奥美医疗股份13,262,120股,自本企业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2016年12月26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如上述锁定期在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已不满1年,则对于本企业持有的上述奥美医疗股份13,262,120股,自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其他相关事宜,公司制定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则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①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④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
⑤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①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④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5%。
⑤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①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④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15%。
⑤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30%。
⑥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约束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措施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约束措施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承诺的增持金额上限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约束措施
如果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增持金额上限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的措施及承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的要求。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四、相关当事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奥美医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奥美医疗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奥美医疗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停止领取股东分红、薪酬或者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奥美医疗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也不会在该等与奥美医疗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如果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奥美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奥美医疗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3.对于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奥美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将不从事与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4.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他业务与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5.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奥美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6.“控制的其他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业。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奥美医疗、奥美医疗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六、其他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
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项,做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在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因奥美医疗(含奥美医疗前身)及其下属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或住房公积金,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奥美医疗及/或其下属企业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本人愿意在毋须奥美医疗及其下属企业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自愿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2.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奥美医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奥美医疗、奥美医疗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七、承诺履行的约束机制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承诺:
1.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股东分红、薪酬或者津贴,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津贴或者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关于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4.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4)如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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