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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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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7日10: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提前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5人。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全体董事认真审议后,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朱小艳女士提名及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会议同意聘任范晓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相同,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2019年3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二、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

附件:

范晓东个人简历

范晓东:男,197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于1992年获得浙江大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得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2年至2002年任职于中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04年至2018年10月担任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主要职责是在运营中识别来自内外部的风险和机会以及对公司财务与战略方向的影响,采取多种风险控制手段,发展和拓宽业务,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范晓东先生在国企和外企拥有逾20年的企业运营、企业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2018年11月9日起就职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截至本公告日,范晓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朱小艳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范晓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相同,范晓东先生的简历附后。

范晓东先生具备任职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职业素养,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范晓东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副总裁)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3月8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

附件:

范晓东个人简历

范晓东:男,197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于1992年获得浙江大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得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2年至2002年任职于中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04年至2018年10月担任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主要职责是在运营中识别来自内外部的风险和机会以及对公司财务与战略方向的影响,采取多种风险控制手段,发展和拓宽业务,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范晓东先生在国企和外企拥有逾20年的企业运营、企业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2018年11月9日起就职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截至本公告日,范晓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