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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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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4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2019年3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在惠州市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5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2019年3月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17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持有的2,182,6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6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1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2,182,65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59%;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认为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171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二期解锁资格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17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182,65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17年1月12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确定以2017年3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202名激励对象78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4、2017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5,6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于2018年1月25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2018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股份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拟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6、2018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3月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同时,同意对符合第一期解锁条件的19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3,043,1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19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第二期解锁条件的17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182,6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公司独立董事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截至目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1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82,65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59%。具体如下:

注:激励对象中刘德威、余祥斌、梁保善、曾锐、汪勤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171名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1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82,650股。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171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的2,182,65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7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共2,182,650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171名激励对象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2,182,650股,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核实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17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持有的2,182,6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已经满足《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宜之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