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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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2019-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9-015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涉及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天津公司、天津市双丰滢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纠纷案,并于2018年12月10日公告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5号)中披露了该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天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现将该案件二审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26层262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1-105;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双丰滢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新区新世嘉大厦5-1311;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久安里12栋底商2号。

二、一审判决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出具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36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目前进展情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出具二审裁定如下:

1、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

2、驳回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360元,退还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36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终审裁定驳回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