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
部分股份被动减持公告
证券代码:603838证券简称:四通股份公告编号:2019-015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
部分股份被动减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3月7日,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蔡镇煌通知,蔡镇煌质押给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票被依约卖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依约卖出的基本情况
1、本次依约卖出前后基本情况:
■
注:上表中比例系保留两位小数取整所得,存在尾差。
2、本次依约卖出前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蔡镇煌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依约卖出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及一致行动人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合计持有公司158,060,000股股份,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59.27%;本次依约卖出后,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57,561,000股股份,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59.08%。
二、对公司的影响
蔡镇煌本次依约卖出暂未产生收益,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1、公司已告知蔡镇煌需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自查,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股票交易。
2、公司股东蔡镇煌正在积极应对股权处置的风险,将与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协商争取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公司将持续关注蔡镇煌的后续股份处置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
证券代码:603838证券简称:四通股份公告编号:2019-01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部分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中相关股东取得的交易对价,将主要用于归还其各自的股权质押融资款项,降低其股权质押比例。同时解除因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比例较高导致的公司股权变动风险,提升公司风险防控能力,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并公司股东苏国荣、蔡培周的通知,获悉蔡镇锋、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苏国荣、蔡培周与黄建平于2019年3月7日签署了《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一)》”),蔡镇城、蔡镇通、苏国荣与谢悦增于2019年3月7日签署了《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蔡镇茂、李维香、蔡培周与邓建华于2019年3月7日签署了《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三)》”),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苏国荣、蔡培周(以下合称“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0,355,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88%)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转让给黄建平、谢悦增、邓建华(以下合称“受让方”)。
黄建平、谢悦增、邓建华已签订了《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其互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股份转让的详细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比例系保留两位小数取整所得,存在尾差。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1、蔡镇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2、蔡镇茂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3、李维香
性别:女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4、蔡镇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5、蔡镇通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6、蔡镇煌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7、蔡怿旬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8、蔡怿烁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9、苏国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安县******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10、蔡培周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受让方情况
1、黄建平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2、谢悦增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3、邓建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一)》
1、黄建平(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与蔡镇锋、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苏国荣、蔡培周(以下合称“乙方”、“转让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一)》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3,68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2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
转让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以现金的方式向转让方、受让方均认可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5)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各方同意于标的股份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二)《股份转让协议(二)》
谢悦增(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与蔡镇城、蔡镇通、苏国荣(以下合称“乙方”、“转让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3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2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
转让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以现金的方式向转让方、受让方均认可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5)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各方同意于标的股份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三)《股份转让协议(三)》
邓建华(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与蔡镇茂、李维香、蔡培周(以下合称“乙方”、“转让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3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2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
转让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以现金的方式向转让方、受让方均认可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5)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各方同意于标的股份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使用计划
1、相关股东股份的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次股份转让中部分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
注:截至本公告日,李维香已足额向质押权人偿还了其股权质押融资款,正在办理股权解质押手续,但公司尚未收到办理完毕的通知。
2、相关股东获得的交易对价的使用计划
本次交易转让方中的蔡镇锋、蔡镇茂、蔡镇煌、苏国荣、蔡培周获得的股份转让款将优先用于偿还其各自的股权质押融资款,其他转让方蔡镇城、蔡镇通、李维香、蔡怿旬、蔡怿烁在获得交易对价后将优先协助其一致行动人蔡镇锋、蔡镇茂、蔡镇煌偿还其股权质押融资款,降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质押比例,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五、本次股份转让的影响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其合计持有公司96,296,532股股份,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36.1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18,546,000股股份,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44.45%。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六、所涉及后续事项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必要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转让的部分标的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可能存在无法解除质押,导致转让不能完成的风险;本次股份转让亦可能存在因违约、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转让不能完成的风险;如股份转让不能顺利完成,将由交易各方进行协商解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四通股份
股票代码:603838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建平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谢悦增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建华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股份”、“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承诺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黄建平
1、黄建平的基本情况
■
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黄建平持有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搜于特,股票代码:002503)154,625,300股股份,占搜于特股份总数的5%。
(二)谢悦增
1、谢悦增的基本情况
■
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谢悦增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三)邓建华
1、邓建华的基本情况
■
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邓建华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2019年3月7日,黄建平、谢悦增、邓建华签署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其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时以三人一致意见进行表决,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因此,黄建平、谢悦增、邓建华互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黄建平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黄建平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23,687,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88%。
2、《股份转让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黄建平(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与蔡镇锋、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苏国荣、蔡培周(以下合称“乙方”、“转让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一)》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3,68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2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
转让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以现金的方式向转让方、受让方均认可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5)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各方同意于标的股份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陈述、保证与承诺
6.1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乙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乙方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
乙方拟转让的股份如已被质押的,乙方承诺取得质押权人出具的解除质押书面同意函(或无异议函);
乙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乙方不曾作出限制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亦不存在任何规避股份限售情形;
就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乙方无需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或证明;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受让方转让股份。
6.2甲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甲方承诺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承诺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未来的减持行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3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积极履行本协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相应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7)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二)谢悦增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谢悦增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谢悦增将持有上市公司13,334,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2、《股份转让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谢悦增(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与蔡镇城、蔡镇通、苏国荣(以下合称“乙方”、“转让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3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2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
转让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以现金的方式向转让方、受让方均认可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5)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各方同意于标的股份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陈述、保证与承诺
6.1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乙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乙方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
乙方拟转让的股份如已被质押的,乙方承诺取得质押权人出具的解除质押书面同意函(或无异议函);
乙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乙方不曾作出限制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亦不存在任何规避股份限售情形;
就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乙方无需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或证明;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受让方转让股份。
6.2甲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甲方承诺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承诺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未来的减持行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3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积极履行本协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相应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7)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三)邓建华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邓建华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邓建华将持有上市公司13,334,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2、《股份转让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邓建华(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与蔡镇茂、李维香、蔡培周(以下合称“乙方”、“转让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3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2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
转让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以现金的方式向转让方、受让方均认可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5)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各方同意于标的股份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陈述、保证与承诺
6.1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乙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乙方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
乙方拟转让的股份如已被质押的,乙方承诺取得质押权人出具的解除质押书面同意函(或无异议函);
乙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乙方不曾作出限制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亦不存在任何规避股份限售情形;
就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乙方无需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或证明;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受让方转让股份。
6.2甲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甲方承诺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承诺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未来的减持行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3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积极履行本协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相应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7)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一)》、《股份转让协议(二)》、《股份转让协议(三)》;
3、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建平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谢悦增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邓建华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建平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谢悦增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邓建华
年月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建平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谢悦增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邓建华
年 月 日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四通股份
股票代码:603838
信息披露义务人(1):蔡镇城
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2):蔡镇锋
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3):蔡镇茂
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4):李维香
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5):蔡镇通
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6):蔡镇煌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7):蔡怿烁
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8):蔡怿旬
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9年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通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蔡镇城
姓名:蔡镇城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蔡镇锋
姓名:蔡镇锋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蔡镇茂
姓名:蔡镇茂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李维香
姓名:李维香
性别:女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蔡镇通
姓名:蔡镇通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蔡镇煌
姓名:蔡镇煌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七)蔡怿烁
姓名:蔡怿烁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蔡怿旬
姓名:蔡怿旬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关系如下:蔡镇城、蔡镇茂、蔡镇锋、蔡镇通、蔡镇煌以及李维香的配偶蔡镇鹏为兄弟关系;蔡怿烁为李维香之子;蔡怿旬为蔡镇茂之子。
为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蔡镇城、蔡镇茂、蔡镇锋、蔡镇通、蔡镇煌、蔡怿烁、蔡怿旬、李维香于2011年12月30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股东大会对任何议案的表决采取一致行动并进行相同的意思表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该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进行协商,就拟表决议案持不同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意见并一致行使表决权;如就该等拟表决议案意见各不相同,无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意见,则应以蔡镇城的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资金需求减持其持有的四通股份部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可能存在被动减持的风险。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权益变动后90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仍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规定。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蔡镇城、蔡镇锋、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通、蔡镇煌、蔡怿烁、蔡怿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蔡镇城持有上市公司25,736,8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9.65%;蔡镇锋持有上市公司25,664,6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9.62%;蔡镇茂持有上市公司25,664,6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9.62%;李维香持有上市公司25,664,6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9.62%;蔡镇通持有上市公司25,664,6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9.62%;蔡镇煌持有上市公司25,165,6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9.44%;蔡怿烁持有上市公司2,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0.75%;蔡怿旬持有上市公司2,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0.7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蔡镇城、蔡镇锋、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通、蔡镇煌、蔡怿烁、蔡怿旬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蔡镇城将持有上市公司19,302,6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7.24%;蔡镇锋将持有上市公司19,248,46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7.22%;蔡镇茂将持有上市公司19,248,46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7.22%;李维香将持有上市公司19,248,46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7.22%;蔡镇通将持有上市公司19,248,46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7.22%;蔡镇煌将持有上市公司19,249,46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7.22%;蔡怿烁将持有上市公司1,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0.56%;蔡怿旬将持有上市公司1,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数的0.56%。
2、《股份转让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黄建平(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与蔡镇锋、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苏国荣、蔡培周(以下合称“乙方”、“转让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一)》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3,68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2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
转让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以现金的方式向转让方、受让方均认可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5)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各方同意于标的股份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陈述、保证与承诺
6.1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乙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乙方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
乙方拟转让的股份如已被质押的,乙方承诺取得质押权人出具的解除质押书面同意函(或无异议函);
乙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乙方不曾作出限制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亦不存在任何规避股份限售情形;
就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乙方无需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或证明;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受让方转让股份。
6.2甲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甲方承诺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承诺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未来的减持行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3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积极履行本协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相应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7)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3、《股份转让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谢悦增(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与蔡镇城、蔡镇通、苏国荣(以下合称“乙方”、“转让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3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2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
转让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以现金的方式向转让方、受让方均认可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5)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各方同意于标的股份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陈述、保证与承诺
6.1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乙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乙方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
乙方拟转让的股份如已被质押的,乙方承诺取得质押权人出具的解除质押书面同意函(或无异议函);
乙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乙方不曾作出限制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亦不存在任何规避股份限售情形;
就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乙方无需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或证明;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受让方转让股份。
6.2甲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甲方承诺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承诺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未来的减持行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3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积极履行本协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相应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7)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3、《股份转让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邓建华(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与蔡镇茂、李维香、蔡培周(以下合称“乙方”、“转让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3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2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
转让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以现金的方式向转让方、受让方均认可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5)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各方同意于标的股份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陈述、保证与承诺
6.1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乙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乙方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
乙方拟转让的股份如已被质押的,乙方承诺取得质押权人出具的解除质押书面同意函(或无异议函);
乙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乙方不曾作出限制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亦不存在任何规避股份限售情形;
就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乙方无需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或证明;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受让方转让股份。
6.2甲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甲方承诺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承诺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未来的减持行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3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积极履行本协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相应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7)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蔡镇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664,624股,累计被质押25,664,624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维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5,664,624股,累计被质押20,104,6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蔡镇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664,624股,累计被质押25,664,624股,信息披露义务人蔡镇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165,624股,累计被质押25,165,624股。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解除质押后完成过户登记。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为自然人,不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曾做出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承诺情况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关于四通股份的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包括:(1)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及其亲属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2)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及其近亲属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承诺: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在其或其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其或其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未违反上述承诺。
六、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其他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后,蔡镇城、蔡镇茂、蔡镇锋、蔡镇通、李维香不会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股份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019年3月7日,上市公司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蔡镇煌通知,蔡镇煌质押给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票被依约卖出499,000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上述被动减持行为及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一)》、《股份转让协议(二)》、《股份转让协议(三)》;
3、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镇城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镇锋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镇茂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维香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镇通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镇煌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怿烁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怿旬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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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镇城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镇锋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镇茂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维香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镇通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镇煌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怿烁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蔡怿旬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