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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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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2019-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 2019-017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8号)。

一、本次重大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公告了应收李晓明先生8,000万美元一案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详细内容请参见2018年8月1日公司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97】)

二、裁决情况

2019 年 1 月 9 日,仲裁庭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公司(申请人)到庭,并陈述了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李晓明(第一被申请人)、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李莆生(第三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均未到庭参加庭审。2019年3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8号)。裁决如下:

1.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诚意金8,000万美元。

2. 第一被申请人应自2017年11月11日起以8,000万美元为基数(计算基数随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偿还的诚意金金额相应减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到2018年4月30日为684万美元)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3. 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以上第(一)(二)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申请人对第三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庭认为第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不具有管辖权,故对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不作审理。)

5. 本案仲裁费用共计人民币3,167,147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该笔费用已与申请人等额缴纳的仲裁预付金全部冲抵,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167,147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未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裁决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同时,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8号)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