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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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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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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随着福川公司及赫尔希公司的不断发展,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发展要求,需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业务。为保证其顺利完成计划经营指标,补充其经营流动资金需求,支持业务快速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不超过三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福川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赫尔希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完善,本项担保风险较小,且符合本公司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拟为福川公司、赫尔希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2.95%。

截止目前,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系为控股子公司赫尔希公司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19-013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1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1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并于2018年5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5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向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8年6月14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

6、2019年3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调整

1、调整事由

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如下:公司拟以当前总股本95,56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截至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由于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根据《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P0÷(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1.36/(1+0.2)=9.467元/股

3、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于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2*(1+0.2)=2.4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万股调整为2.4万股,回购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9.467元/股。

三、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由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

2名激励对象共获授2万股限制性股票,但由于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故回购数量由2万股调整为2.4万股。

3、回购价格

由于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故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11.36元/股调整为9.467元/股。

4、资金来源

回购总金额为227,208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906.4万股减少至11904万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公司以本次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95,56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截至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由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2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2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数量由2万股调整为2.4万股,回购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9.467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七、监事会意见

由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公司以本次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95,56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截至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我们同意上述调整,经由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2万股调整为2.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9.467元/股,同意公司上述回购注销事项。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办理股票注销、工商变更登记及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19-014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公布之日生效,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同时,由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4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章程》内容相应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变化。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19-015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2019年4月3日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3日(星期三)下午14:0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2日-2019年4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3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日下午15:00一2019年4月3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9年3月29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①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19年3月29日(星期五)下午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召开地点: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9、审议《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融资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19年3月12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议案11、议案12属于特别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要求并按照审慎性原则,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①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②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③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2)、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④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及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9年4月2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办公室),并请进行电话确认,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2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00)

3、登记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4、联系人:毕松羚、户莉莉

联系电话:0533-6696036

传 真:0533-6696036

5、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810”,投票简称为“赫达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若仅在某位候选人名下打“√”而未填报选举票数,视为该位候选人得到该股东所投与其持股数额相等的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总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

如:①选举非独立董事

股东所拥有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

股东所拥有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选举监事

股东所拥有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4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9年4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3: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19年3月29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时,本单位(或本人)持有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810)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股东账号:

持有股数: 股

联系电话: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股东签字(盖章):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19-016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8年度业绩说明会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报告已于2019年03月12日公布,为了让广大投资者能进一步了解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19年03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17:00在全景网举办2018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毕心德先生、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毕于东先生、董事会秘书毕松羚先生、财务总监崔玲女士,独立董事庄殿友先生,保荐代表人张鹏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

自查表》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进行审慎核查,本着独立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内控规则落实情况

山东赫达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则,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认真核查了公司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并重点对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内幕交易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公司填写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内部控制规则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资料、查看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底稿、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部门进行沟通等方式,对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自查表》进行了逐项核查,对公司内控规则落实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山东赫达2018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填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则的落实情况,保荐机构对该自查表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张鹏 徐国振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3月11日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一、保荐工作概述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四、其他事项

保荐代表人:

张鹏 徐国振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招商证券对山东赫达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对外担保情况

2015年2月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签订金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的长期借款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公司为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34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自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为1,540万元。除此之外,不存在为其他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2018年度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以暂时补充子公司流动资金为目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为除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

张鹏 徐国振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