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3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15版)

2019-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2、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房屋建筑物情况具体见下表:

(1)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注1:三美股份在建工程北岭府项目完工,共取得300份编号为浙(2018)武义县不动产权第348-500、502-648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注2:江苏三美购买了位于南通市如东县沿海旅游经济开发区美苑小区1#、2#、3#楼部分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共计取得173份编号为自1620056至1620228的房屋所有权证。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抵押合同共有4份,具体如下:

①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以下简称“武义建行”)签署的22,977.0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8年6月7日,发行人与武义建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6773279250201800043),约定担保债务为:发行人与武义建行在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签署借款融资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2,977.00万元;约定抵押权实现情形为: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武义建行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上述最高额抵押对应的正在履行的借款融资合同包括:编号为677327123020180004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编号为6773271230201800084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编号为677327123020180008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2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前述合同项下借款余额为15,250万元。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该抵押合同对应的债务尚未到期,且发行人不存在不履行到期债务情形,因此,该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未满足实现条件。

②江苏三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如东支行”)签署的12,618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7年2月13日,江苏三美与中行如东支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7年中银最高抵字15033941601号),约定担保债务为:江苏三美与中行如东支行在2017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签署借款融资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被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2,618万元;约定抵押权实现情形为: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支付,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在合同规定的最高额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上述最高额抵押对应的正在履行的借款融资合同包括:编号为150339416D1712050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前述合同项下借款余额为3,000万元。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该抵押合同对应的债务尚未到期,且发行人不存在不履行到期债务情形,因此,该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未满足实现条件。

③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以下简称“武义交行”)签署的662万和973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7年11月30日,发行人与武义交行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76970517030009),约定担保债务为:发行人与武义交行在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签署借款融资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662万元;约定抵押权实现情形为: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任一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抵押权人垫付的款项或相应利息;抵押权人未按合同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2017年11月30日,发行人与武义交行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76970517030010),约定担保债务为:发行人与武义交行在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签署借款融资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973万元;约定抵押权实现情形为: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任一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抵押权人垫付的款项或相应利息;抵押权人未按合同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抵押合同下无对应的债务。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均根据约定履行其与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借款融资合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银行版)》,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江苏三美均无不良或关注类信用记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8.1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94,595.80万元,净利润95,923.13万元,货币资金66,994.93万元,长期偿债压力较小,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可能性较低,上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不会对发行人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2)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3)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辅助性生产厂房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20处辅助性生产用房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该等房屋总建筑面积共计为5,132.27平方米,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房屋建筑面积的2.83%。发行人和江苏三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均坐落在其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之上,但因为建造时间较早,主要用作杂物仓储、门卫、传达室、临时休息室等辅助性用途,非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场所,且面积占比较小,发行人和江苏三美未就该等房屋办理完毕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未取得该等房产的权属证书。

上述房产系辅助性生产用房,主要用于员工食堂、保安室或仓库等用途,并非生产经营所必需且面积占比较小,账面价值为零;发行人未因使用上述无证房产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因该等瑕疵建筑致使公司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及时督促公司全面拆除该等瑕疵建筑,并承诺承担该等损失或赔偿责任或给予公司同等的经济补偿,保证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发行人上述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3、房屋承租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租赁的用于厂房、办公等用途的主要房产如下: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1)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均以出让方式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三美股份在建工程北岭府项目完工,共取得300份编号为浙(2018)武义县不动产权第348-500、502-648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注2:江苏三美购买了位于南通市如东县沿海旅游经济开发区美苑小区1#、2#、3#楼部分房屋作为员工宿舍,取得了宿舍、底商、车库对应共计304份编号为S100766—S101069的土地使用权证。

2、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大陆地区共有54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在境外及台湾地区共拥有23项注册商标或马德里注册生成国内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下转17版)

(上接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