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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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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础性制度的核心:
优化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

2019-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编者按: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建设的永恒主题。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上海证券交易所邀请多位业内专家,围绕“新时代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题畅谈、建言,以持续推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这为优化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奠定了基调,指明了方向。

有助于全面深化

资本市场改革

市场化、法治化、透明化、民主化、诚信化、公平化、民本化与全球化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根本方向。资本市场是信心市场。投资信心源于看得见、摸得着、有温度的法律保护体系。如果投资者无法在投资与维权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其开展投资活动时必然胆战心惊、如履薄冰。因此,资本市场改革必须公平和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发展和规范并举,更加注重规范;创新和诚信并举,更加注重诚信;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并重,更加注重契约正义;安全和快捷并重,更加注重安全;既立足国情,也要大胆借鉴国际惯例。

资本市场改革的核心是以公众投资者的幸福感为核心,妥善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相互关系,尤其是预防市场与监管者的双重失灵现象,避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被践踏、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公平投资权受到侵害、公司自治与契约自由被滥用、公司治理失灵时,监管者与司法机关必须挺身而出,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鼓励资本市场无形之手理性地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正确处理好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有助于提升

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上市公司治理的关键问题是股东和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大小股东之间、公司内部人和外部人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一些“铁公鸡”公司虽然赚得盆满钵满,但并未惠及中小股东;个别忽悠式重组或炒壳现象扰乱市场秩序和投资者预期;部分上市公司自废武功、跑偏主业,把从中小股民处融来的资金投向主业外的领域。

优化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有助于通过法律思维与法律手段,强化控股股东和内部控制人的诚信义务与问责机制,有助于倒逼其对公众投资者常怀感恩之心,常修慎独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存勤勉之行,不断提升股东福祉与投资价值,有效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此外,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还有助于在资本市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契约精神与企业家精神,倒逼上市公司专注实体经营,鼓励公司做精做细产品与服务,淘汰失信公司、僵尸公司、劣质公司,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间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需要协同共治

优化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多赢共享的诚信工程,促进和谐的社会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要按照协同共治的理念,深度整合立法、执法、司法、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督等社会资源,全面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立法体系、监管体系、司法体系、企业自治体系、行业自律体系、社会监督体系与第三方学术独立评价体系。

就投资者友好型的立法体系而言,建议加快《证券法》修改步伐,完善公众投资者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而言,为有效制裁失信者、赔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阻遏失信行为、警示资本市场各方、教育全社会、慰籍公众心理的七大功能,应在《证券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实现投资者低成本维权的梦想,建议引进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法定公益机构可在公众投资者利益严重受侵的证券民事案件中直接担当公益诉讼原告。此外,鉴于中小投资者所处的信息落差地位,为降低维权成本,建议《证券法》对公众投资者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全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由作为被告的违法行为人自证清白。

就投资者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体系而言,建议创新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实现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精准监管、靶向监管、法治监管、透明监管、民本监管。按照“放权、赋权与维权”的理念,充实监管权限,强化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消除监管盲区与监管套利现象,铸造监管合力,弘扬股权文化,提升监管公信力。监管者既要尊重与鼓励资本市场自治创新,也要努力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制止和打击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不法行为。监管的目的不是取代市场,而是激活与康复市场,构建多赢共享的现代资本市场生态文明。

就投资者友好型的司法体系而言,法院要对各类证券民事案件开门立案、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与精准保护。建议在证券纠纷领域继续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废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鼓励适格股东以自己名义、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如短线交易赔偿等)。要确保每份裁判文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市场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乃至国际社会的检验,真正取得法律效果、道德效果、政治效果、市场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所刊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