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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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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2019-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9-012

债券代码:136974 债券简称:17中工Y1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5日(因债权登记日3月16日为节假日,提前至其前1个交易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3月18日(因付息日3月17日为节假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由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发行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3月18日(因付息日3月17日为节假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开始支付自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7中工Y1”,债券代码为“136974”。

(三)发行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5亿元。

(五)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00%。

(六)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

(八)本年度付息日:2019年3月18日(因付息日3月17日为节假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九)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十)上市时间及地点:2017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7中工Y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5日(因债权登记日3月16日为节假日,提前至其前1个交易日)

(二)付息日:2019年3月18日(因付息日3月17日为节假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3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7中工Y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

联系电话:010-82406806

邮政编码:100093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实,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