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Hengtong Optic-electric Co., Ltd.
江苏省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
一、关于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本公司2018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根据2018年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1,971.06万元到274,147.61万元,根据业绩预告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本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后,2016、2017、2018年相关数据仍然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公司聘请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034,657.01万元,高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四、公司股利分配情况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和最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现行有关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也可采用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和比例
(1)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董事会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2)在资金充裕,无重大技改投入或其它投资计划等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发表独立意见,也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邀请中小股东参与投票和表决(包括提供网络投票表决及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6、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包括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在内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和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7、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过详细论证和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公司章程,公司制订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每年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3、未来三年(2017-2019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公司也可以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董事会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当年盈利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发表独立意见,也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邀请中小股东参与投票和表决(包括提供网络投票表决及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4)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⑤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⑥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5)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和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③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④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4、调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在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95%。
(四)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的支出及投资项目,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逐步实现公司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五、重大风险提示
(一)经营管理风险
近年来,公司产品线不断扩充,子公司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断增加,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快速增长。公司从2014年开始积极地部署产业升级和国际化战略,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加大市场推广等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实现内生式增长,巩固了行业地位;2015年起还先后以收购或增资的形式入股了电信国脉、万山电力、优网科技、印尼voksel、南非阿伯代尔电缆、西安景兆、国充充电等公司,进一步推进了公司从产品制造向服务运营、本土经营向国际化发展的战略的实施。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提升和对子公司的整合,均对公司人才储备、运营管理水平、公司治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经营和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产业链延伸将进一步深入。尽管公司已建立较规范的管理体系,但如果公司的管理水平、人才配备、内控制度、资源配置能力等不能适应公司规模扩张的需要,将难以保证公司安全和高效地运营,进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签署日期:2019年3月15日
(下转28版)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9-016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向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参与本次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实施细则》。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9年3月19日(T日),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截止2019年3月18日,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合计直接持有公司30.61%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将参与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承诺认购金额合计为5.30亿元。
(二)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2019年3月18日(T-1日)17:00前,登录申万宏源投资者平台-可转债项目(https://cb.swhysc.com/),提交《网下申购表》excel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和其他申购资料,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机构投资者需在2019年3月18日(T-1日)17:00前(指资金到账时间)按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申购保证金数量为每一网下申购账户(或每个产品)50万元,投资者若分产品参与认购,则应分产品缴纳保证金。申购保证金未按时到账或未足额到账的投资者提交的网下申购为无效申购。
提请投资者注意,《网下申购表》excel电子版文件中的相关信息,务必与《网下申购表》盖章扫描件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信息不一致或者未提供《网下申购表》盖章扫描件,主承销商有权确认其报价无效,缴纳申购保证金将在2019年3月21日(T+2日)退还投资者。
(三)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2019年3月22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四)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五)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9年3月2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1手或1手整数倍的可转债,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六)网下投资者申购保证金不足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的,须在2019年3月21日(T+2日)17:00之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及时足额补缴申购资金。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19年3月21日(T+2日)17:00之前及时足额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申购保证金不予退还,其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七)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网下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八)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7.33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17.33亿元,主承销商根据实际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5.199亿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十一)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三个部分
(一)向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3月1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其中:
1、原A股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04487”,配售简称为“亨通配债”;
2、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在主承销商处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参与认购的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应按本公告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网下优先认购表》并准备相关认购文件,在认购日2019年3月19日(T日)9:00-11:30期间,将全套认购文件发送至主承销商邮箱:zrz@swhysc.com。具体要求请参考“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3、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2)参与优先认购的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必须在2019年3月19日(T日)11:3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缴款账户请参考“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3、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认购资金划付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或备注中注明“上交所证券账户号码”和“亨通优先”,如投资者证券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汇款用途或备注中填写:“B123456789亨通优先”。请勿填写上述要求以外的任何信息。未按要求填写汇款用途或备注内容,或账户号码填写错误的,主承销商有权确认对应认购无效。
原A股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二)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733487”,申购简称为“亨通发债”。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亨通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亨通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三)机构投资者可参与本次可转债网下申购。
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每个申购账户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万手(10万张,1,000万元),超过1万手(10万张,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手(1,000张,10万元)的整数倍,每个申购账户网下申购的上限为100万手(1000万张,100,000万元)。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2019年3月18日(T-1日)17:00前,登录申万宏源投资者平台-可转债项目(https://cb.swhysc.com/),提交《网下申购表》excel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和其他申购资料。具体要求请参考“四、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申购保证金为每一网下申购账户50万元。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确保申购保证金于2019年3月18日(T-1日)17:00前汇至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申购保证金或缴纳的申购保证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保证金划付时请在备注栏注明“上交所证券账户号码”和“亨通网下”字样,例如,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B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B123456789亨通网下。
重要提示
1、亨通光电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亨通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0号”文核准。
2、本次共发行17.33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733万张,173.30万手,按面值发行。
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亨通转债”,债券代码为“110056”。
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3月1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向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90%:10%。
如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申购与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原A股股东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5、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3月1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91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转换成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亨通光电现有A股总股本1,903,685,822股(无限售流通股为1,860,325,389股,有限售股为43,360,433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A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1,732,354手,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627%。其中,原A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有1,860,325,389股,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1,692,896手,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持有43,360,433股,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39,457手。原A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6、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申购,申购代码为“733487”,申购简称为“亨通发债”。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千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7、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每个申购账户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万手(10万张,1,000万元),超过1万手(10万张,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手(1,000张,10万元)的整数倍,每个申购账户网下申购的上限为100万手(1000万张,100,000万元)。
8、本次发行的亨通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亨通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9、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10、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亨通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票面利率、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1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亨通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本公告仅对发行亨通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亨通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亨通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9年3月15日(T-2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3、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14、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或“申万宏源”)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7.33亿元,共计173.30万手(1733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19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18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3)债券到期赎回: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①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5)初始转股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1.7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6)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 3月25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9年9月25日至2025年3月18日止)。
(7)债券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
(8)资信评估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5、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19年3月19日(T日);网下申购日为2019年3月18日(T-1日)。
6、发行对象
(1)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3月1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网下发行: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机构投资者。
(4)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7、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亨通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向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90%:10%。
如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申购与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原A股股东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8、网上发行地点
(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2)网下发行地点:在主承销商申万宏源处进行。
9、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亨通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亨通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10、承销方式
本次可转债发行由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由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对认购金额不足17.33亿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之认购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金额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最大包销额为5.199亿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1、上市安排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2、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3、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4、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5、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6、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7、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8、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优先配售数量
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3月18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的亨通光电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91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成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具体参见“重要提示5”)
2、有关优先配售的重要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9年3月18日(T-1日);
(2) 原无限售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时间:2019年3月19日(T日)9:30-11:30,13: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原无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缴款时间:2019年3月19日(T日)。
(3)原有限售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时间:2019年3月19日(T日),上午11:30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原有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缴款时间:2019年3月19日(T日),上午11:30前。
3、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在主承销商处进行。
(1)确定优先配售数量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91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数量,并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手的部分舍掉取整。
(2)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必须在2019年3月19日(T日)上午11:30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向主承销商以下指定收款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未按时或足额到账的认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为无效。
请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务必在汇款用途或备注中注明“上交所证券账户号码”和“亨通优先”,如投资者证券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汇款用途或备注中填写:“B123456789亨通优先”。请勿填写上述要求以外的任何信息。未按要求填写汇款用途或备注内容,或账户号码填写错误的,主承销商有权确认对应认购无效。
主承销商收款账户信息:
■
认购资金将直接作为认购款。如扣除实际的认购金额后还有剩余,主承销商将于2019年3月21日(T+2日)通知收款银行将余额部分按原收款路径退回。认购资金在认购冻结期的资金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3)提交认购文件
拟参与认购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应在申购日2019年3月19日(T日)9:00-11:30期间,将全套认购文件发送至主承销商邮箱:zrz@swhysc.com。
■
请投资者务必保证Word版本《网下优先认购表》与签章扫描件内容完全一致。如有差异,主承销商有权以Word版文件信息为准。
邮件收悉以发送时间为准,若在发送邮件30分钟内未收到邮箱回复,请拨打主承销商以下电话确认:021-54034208。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填写的《网下优先认购表》一旦发送至主承销商邮箱处,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认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4、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T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04487”,配售简称为“亨通配债”。
(1)确定优先配售数量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91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数量,并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若原A股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认购量获购亨通转债,请原股东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亨通配债”的可配余额。
(2)足额存入认购资金
认购1手“亨通配债”的价格为1,0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请原无限售条件股东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3)进行委托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投资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5、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
6、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三、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亨通转债总额为17.33亿元人民币。(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请参见“特别提示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三个部分(二)”)
3、申购时间
2019年3月19日(T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申购方式
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5、申购办法
(1)申购代码为“733487”,申购简称为“亨通发债”。
(2)申购价格为100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千手(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5)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6)投资者在T日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6、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2019年3月19日(T日)前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到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7、配售规则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则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按摇号抽签结果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手。
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8、配号与抽签
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发行总量(即出现超额认购的情况)时,则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19年3月19日(T日),上交所根据网上投资者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手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19年3月20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网上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19年3月20日(T+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网上中签率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19年3月20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2019年3月21日(T+2日)将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手数
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认购数量,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手。
9、中签投资者缴款
2019年3月21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1手或1手整数倍的可转债,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手。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10、放弃认购可转债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上交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3月25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11、清算与交割
网上发行亨通转债的债权登记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
四、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1、发行对象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配售并持有亨通转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亨通转债总额为17.33亿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应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每个产品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万手(10万张,1,000万元),超过1万手(10万张,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手(1,000张,10万元)的整数倍,申购的上限为100万手(1000万张,100,000万元)。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申购保证金为每一网下申购账户(或每个产品)50万元。
投资者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3、申购时间
2019年3月18日(T-1日),9:00-17: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配售原则
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根据主承销商统计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获配名单及其配售亨通转债的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获配亨通转债。
(2)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即出现了超额申购的情况)时,将按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精确到小数点后12位)获得比例配售。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计算出实际配售量的整数部分(即按1,000元10张取整),对于计算出不足10张的部分(尾数保留3位小数),将所有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实际配售的可转债加总与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总量一致。
如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申购与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原A股股东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5、申购办法
(1)机构投资者的每个申购账户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0万张(1,000万元),超过10万张(1,000万元)的必须是0.1万张(10万元)的整数倍,申购的上限为1000万张(100,000万元)。
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
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亨通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网下申购表》,并准备相关资料。
(3)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9年3月18日(T-1日)当天17:00前按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申购保证金数量为每一网下申购账户(或每个产品)50万元,投资者若分产品参与认购,则应分产品缴纳保证金,未按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为无效申购。每个产品所缴纳的申购保证金须一笔划至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如多笔划账,主承销商有权确认对应申购无效。
(4)本次网下发行的亨通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亨通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6、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亨通转债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
(2)投资者注册
在2019年3月15日(T-2日)9:00至3月18日(T-1日)17:00期间,机构投资者应登录申万宏源投资者平台-可转债项目(https://cb.swhysc.com/)完成注册,并下载《网下申购表》模版。
(3)提交网下申购资料
在2019年3月15日(T-2日)9:00至3月18日(T-1日)17:00期间,机构投资者应登录申万宏源投资者平台-可转债项目(https://cb.swhysc.com/),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网下申购表》excel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网下申请表》一旦上传至主承销商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销。请投资者务必保证《网下申购表》的 excel 电子版文件与盖章扫描件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信息不一致或者未提供《网下申购表》盖章扫描件,主承销商有权确认其报价无效。
②上交所证券账户卡或开户确认单复印件(扫描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③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扫描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4)缴纳申购保证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申购保证金必须在2019年3月18日(T-1日)当天17:00前按时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每个申购账户/证券账户的保证金数量为50万元。投资者若分产品参与认购,则应分产品缴纳保证金。每个网下申购账户(或每个产品)所缴纳的保证金须一笔划至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如多笔划账,主承销商有权确认对应的申购无效。未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为无效申购。无效申购的保证金退还给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保证金划付时请在备注栏注明“上交所证券账户号码”和“亨通网下”字样。例如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B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B123456789亨通网下。未填写汇款用途或备注内容,或账户号码填写错误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为其认购无效。敬请投资者仔细核对汇款信息以及留意款项在途时间,以免延误。
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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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申购保证金的退还
①2019年3月20日(T+1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得配售的可转债数量及扣除申购保证金后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或应退还的多余申购资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补缴申购资金。
②若申购保证金大于认购款,则多余部分在2019年3月21日(T+2日)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若网下机构投资者被认定为无效申购,申购保证金将在2019年3月21日(T+2日)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③投资者缴纳的申购保证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资金。若申购保证金不足以缴付申购资金,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19年3月21日(T+2日)17:00之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保证金账户),在划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上交所证券账户号码和“亨通网下”。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19年3月21日(T+2日)17:00之前足额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申购保证金不予退还,其放弃认购的亨通转债由申万宏源全额包销,并由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在2019年3月25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
④网下申购资金在申购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6)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机构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7)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8)结算登记
①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结果,按照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债券登记。
②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网下认购款与网上认购资金及包销金额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9)网下投资者参加网上发行
参加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同时参加网上申购,但同一证券账户网下、网上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各自申购上限。
五、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网下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及网下投资者获配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六、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向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7.33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17.33亿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5.199亿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八、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19年3月18日(T-1日)10:00-12:00就本次发行在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九、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内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十、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亨通路100号
电话:0512-63430985
联系人:温小杰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239号
电话:021-54034208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3月15日
附件: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优先认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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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优先认购表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无需回传,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本表格Word请向主承销商索取。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填写本表电子版并打印签署后再扫描发送。
2、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若参与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应在申购日2019年3月19日(T日)11:30之前,将以下资料发送至保荐机构邮箱zrz@swhysc.com处:
(1)《网下优先认购表》扫描件(股东签字或盖章)及Word电子版(请确保扫描件与电子版内容一致);(2)股东身份证明扫描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3)上交所证券账户卡扫描件;(4)股东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如有);(5)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如有)。邮件标题为“有限售条件股东全称+优先认购亨通转债”。
3、证券账户号码对应的身份证号填写:身份证明号码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号码,如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后已办理完毕修改身份证明资料号码的,需提供修改后的身份证明资料号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填写“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填写“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4、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署后,发送至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对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认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5、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认购数量大于认购上限的部分为无效认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其认购数量即为认购上限;认购数量小于认购上限(含认购上限),则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申请人须于2019年3月19日(T日)11:30之前全额缴纳认购资金,并确保认购资金于当日11:30前到达主承销商指定银行账户。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9-017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网上路演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73,300万元(含173,3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0号”文核准。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和发行公告已刊登于2019年3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亨通光电的有关情况和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就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
一、网上路演时间:2019年3月18日(星期一)10:00-12:00
二、网上路演网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参加人员:发行人董事会及管理层主要成员和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
特此公告。
发行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