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孙公司
获得GSP认证证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9-02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孙公司
获得GSP认证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孙公司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康新阳”)近日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药品GSP认证证书》”),证书主要内容如下:
证书编号:A-JS19-004
企业名称: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新沂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168-10号
认证范围:批发
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
本次必康新阳取得《药品GSP认证证书》,表明其经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将对其今后的药品批发和销售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9-023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通知,获悉新沂必康将其前期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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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股份质押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55)。
截至目前,上述质押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持有本公司股份565,550,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1%。其中已累计质押股份561,199,460股,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99.23%,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
三、备查文件
1、新沂必康出具的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9-02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
公告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的通知,获悉其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380,5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的股份情况
1、被动减持股份的情况
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新沂必康部分股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截至2019年3月13日,被动减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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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宗交易减持情况
新沂必康因目前股票质押比例较高,需资金缓解股票质押压力及降低质押比例。截止2019年3月13日,新沂必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3,670,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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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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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新沂必康在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019年1月3日,新沂必康承诺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新沂必康的质权人于2019年2月14日至3月12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新沂必康所质押的共计12,710,539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83%。发生被动减持情形,并非新沂必康主观意愿,新沂必康将积极妥善解决股票质押问题,降低平仓风险。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后新沂必康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2、根据相关规定,新沂必康自首次减持之日起90天内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公司已督促新沂必康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四、备查文件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