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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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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1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及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之后发布和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本公司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并自2019年一季度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末可比数据。

2、2019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仅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对公司的影响仅为会计科目的排序,无实质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颁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以及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颁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以及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19-01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3月15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公司本次拟修改章程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本次章程修改,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涉及“回购股份”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年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回购股份”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尽管公司章程对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作出了修订,但本公司如进行任何股份回购,仍须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及限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第10章及第19A章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也将确保于进行股份回购时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公众持股量规定。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后,依据上述修改内容制作的《公司章程(2019年第一次修订)》将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2018年第一次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证券代码:600660 公告编号:临2019-012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江苏三锋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建三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建福耀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原名为“福建三锋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变更为现名,以下简称“福耀汽车饰件”)拟收购关联方福建三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锋投资”)持有的江苏三锋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锋饰件”)100%股权。本次股权收购涉及的评估工作已完成,参考对本次股权收购标的的评估值,福耀汽车饰件与三锋投资商定本次股权收购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6,600万元,并且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江苏三锋饰件的注册资本中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余额人民币18,500万元将由福耀汽车饰件负责缴纳。

● 历史关联交易情况: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福耀汽车饰件)与三锋投资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等关联交易。

● 因公司副董事长曹晖先生为三锋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曹晖先生的父亲曹德旺先生系本公司董事长及福耀汽车饰件的董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局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汽车饰件拟收购关联方三锋投资持有的江苏三锋饰件100%股权。本次股权收购涉及的评估工作已完成,参考对本次股权收购标的的评估值,福耀汽车饰件与三锋投资商定本次股权收购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6,600万元,并且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江苏三锋饰件的注册资本中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余额人民币18,500万元将由福耀汽车饰件负责缴纳。

(二)董事局审议情况

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因公司副董事长曹晖先生为三锋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局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江苏三锋汽车饰件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曹晖先生、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之父亲)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余7名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因公司副董事长曹晖先生为三锋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曹晖先生的父亲曹德旺先生系本公司董事长及福耀汽车饰件的董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局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股权出让方暨本次关联交易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福建三锋投资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3、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福耀工业村2区15号楼。

4、法定代表人:曹晖。

5、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为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3.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从事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所生产产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七)为关联公司、子公司提供自有厂房、自有设备出租,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涉及配额许可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相应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在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投资需经审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成立日期:2018年5月15日。

8、股权结构:三锋控股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三锋投资100%的股权。

(二)三锋投资与公司之间存在的产权、业务、资产等方面的关系

三锋投资系公司副董事长曹晖先生控制的企业,曹晖先生系本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之子。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三锋投资与本公司及福耀汽车饰件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三锋投资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三锋投资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6,841.88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6,839.88万元,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5.88万元,主要为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以上数据系未经审计的母公司财务报表数据)

截止2019年2月28日,三锋投资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6,832.90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6,830.90万元,2018年1-2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8.98万元。(以上数据系未经审计的母公司财务报表数据)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本次交易标的为三锋投资持有的江苏三锋饰件100%股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江苏三锋饰件基本情况如下:

(1)企业名称:江苏三锋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年5月10日。

(3)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6,500万元。

(4)住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汤浜路东(福耀玻璃南侧)。

(5)法定代表人:曹晖。

(6)经营范围:汽车饰件、汽车零配件、模具、检具的制造及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权属情况

截至目前,三锋投资持有江苏三锋饰件100%股权,江苏三锋饰件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江苏三锋饰件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1)截止2018年12月31日,江苏三锋饰件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6,526.45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49.3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6,477.06万元,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2.9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截止2019年2月28日,江苏三锋饰件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6,475.23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0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6,475.23万元,2019年1-2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83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江苏三锋饰件经营情况

江苏三锋饰件成立于2017年5月10日,目前处于筹建期。江苏三锋饰件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本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江苏三锋饰件不存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情形。

5、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三锋饰件将成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汽车饰件的全资子公司,江苏三锋饰件将被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福耀汽车饰件)不存在为江苏三锋饰件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况,亦不存在江苏三锋饰件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福耀汽车饰件)资金的情况。

(二)交易价格确定的方法

1、本次交易以2019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的评估结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2、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截止2019年1月31日,江苏三锋饰件未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人民币6,475.26万元。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月31日,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人民币6,476.69万元,评估值比账面净资产值的增值率为0.02%。

福耀汽车饰件与三锋投资商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合计为人民币6,600万元,此外,在本次股权转让后,江苏三锋饰件的注册资本中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余额人民币18,500万元将由福耀汽车饰件负责缴纳。

(三)评估前提及评估假设

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仅在设定的以下假设条件下成立:

1、评估前提:本次资产评估是以评估对象持续经营为评估假设前提。

2、评估假设:

(1)基本假设

①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真实、有效、准确。

②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③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无重大变化。

④被评估单位以经营业务及评估所依据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利率、汇率变动等不发生足以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变化。

⑤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企业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⑥被评估企业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⑦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地震、火灾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2)具体假设

①除已知悉并披露的事项外,本次资产评估以不存在其他未被申报的账外资产和负债、抵押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或期后事项,且被评估单位对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拥有完整合法权利为假设条件。

②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江苏三锋饰件的债权债务的转移,江苏三锋饰件的债权债务仍由该等公司自己享有或承担。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能力分析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出让方:福建三锋投资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福建福耀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乙方)

2、协议签署日期:2019年3月15日

3、交易标的:甲方持有的江苏三锋饰件100%股权。

4、定价方法:以2019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苏三锋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闽中兴评字(2019)第SC4002号),以江苏三锋饰件截止2019年1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人民币6,476.69万元作为定价的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5、转让价格: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江苏三锋饰件1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6,500万元)及其衍生、派生的其他权益以人民币6,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该股权。此外,甲方认缴的江苏三锋饰件的注册资本中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余额人民币18,500万元,由乙方在股权转让后按江苏三锋饰件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6、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乙方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即向甲方支付人民币6,600万元。

7、股权过户及交割

(1)在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立即将本次股权转让事宜通知江苏三锋饰件,并办理江苏三锋饰件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甲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江苏三锋饰件的股权后,其在江苏三锋饰件原享有的股东权利及其衍生、派生的其他权益和应承担的股东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甲方不得就江苏三锋饰件主张任何股东权益。

(2)在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签署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配合江苏三锋饰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江苏三锋饰件100%股权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

(3)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甲方应当将江苏三锋饰件拥有的及/或使用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书、资质证书、许可证等各类证书(照),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财务会计资料、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账户、合同或协议、公司人事档案、政府批文等全部文件资料)完整地移交给乙方接收和管理。

8、盈亏承担

(1)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乙方即成为江苏三锋饰件的股东,享有或承担该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起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2)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江苏三锋饰件的债权债务的转移,江苏三锋饰件的债权债务仍由该公司自己享有或承担。

9、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1)因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税款,由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因本次股权转让需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政府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等),由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10、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者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甲方未能配合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的,或因未配合江苏三锋饰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导致股权逾期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或甲方未能按时将江苏三锋饰件拥有的及/或使用的所有财产完整地移交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股权转让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二个月的,除甲方应当按股权转让款总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乙方还有权解除协议,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逾期除外。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二个月的,除乙方应当按股权转让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解除协议,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逾期付款除外。

(4)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的,违约方应当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部分,以保证守约方不受损失。

(5)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免除。

(6)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批准上述股权转让的,本协议书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履约能力分析

本公司自有资金充裕,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正常,而福耀汽车饰件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其具备支付本次收购江苏三锋饰件100%股权的转让款的能力。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收购关联方三锋控股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三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福建三锋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福建福耀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为福建三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

通过本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汽车饰件收购江苏三锋饰件100%股权,公司可以更好地向汽车厂商提供集成化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同时进一步扩大公司汽车饰件规模,拓展汽车部件领域,更好地为汽车厂商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增强公司与汽车厂商的合作黏性,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三锋饰件将成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汽车饰件的全资子公司,江苏三锋饰件将被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充分利用自身在管理、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对江苏三锋饰件进行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

六、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局的审议情况

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在关联董事曹晖先生、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之父亲)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七位无关联关系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江苏三锋汽车饰件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LIU XIAOZHI(刘小稚)女士、张洁雯女士、吴育辉先生出具了事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在董事局审议本项议案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事前同意的书面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汽车饰件收购福建三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三锋饰件100%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公司可以更好地向汽车厂商提供集成化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同时进一步扩大公司汽车饰件规模,拓展汽车部件领域,更好地为汽车厂商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增强公司与汽车厂商的合作黏性,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参考资产评估值确定,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拟订,协议条款及相关交易是公平合理的,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在公司董事局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汽车饰件收购福建三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三锋饰件100%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公司可以更好地向汽车厂商提供集成化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同时进一步扩大公司汽车饰件规模,拓展汽车部件领域,更好地为汽车厂商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增强公司与汽车厂商的合作黏性,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聘请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拟收购的江苏三锋饰件100%股权进行评估,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性和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的专业资质;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均能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评估准则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的、符合交易标的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取的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资料可靠,所选用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论合理,本次评估的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本次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交易标的的实际状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参考资产评估值确定,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拟订,协议条款及相关交易是公平合理的,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我们对《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江苏三锋汽车饰件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公司监事会的意见

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江苏三锋汽车饰件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建福耀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收购福建三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三锋汽车饰件有限公司100%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公司可以更好地向汽车厂商提供集成化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同时进一步扩大公司汽车饰件规模,拓展汽车部件领域,更好地为汽车厂商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增强公司与汽车厂商的合作黏性,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参考资产评估值确定,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拟订,协议条款及相关交易是公平合理的,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监事会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江苏三锋汽车饰件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同意函及独立意见。

2、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编号:临2019-013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关联借款还款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借款金额及利息: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参股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 2018年度公司向金垦玻璃采购原材料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6,338.24万元,销售给金垦玻璃原辅材料和设备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61.71万元,收取金垦玻璃管理咨询费为人民币83.67万元。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为金垦玻璃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余额为人民币19,000万元。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借款事项概述

1、本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于公司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同意公司为金垦玻璃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25日及2017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5)、《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6)、《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8)。

2、为了加快金垦玻璃项目进度,使其可以更快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4)。

3、本公司已于2017年8月31日与金垦玻璃签订《借款合同》,并分别与金垦玻璃的其他股东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持有的金垦玻璃50%股权和25%股权为上述关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为金垦玻璃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余额为人民币19,000万元。

鉴于上述关联借款的借款期限即将届满,而金垦玻璃因资金紧张向公司提出了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考虑到金垦玻璃后续可以为本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并且具备还款能力,公司董事局同意将上述关联借款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15日,除上述借款期限延长外,本公司与金垦玻璃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不变。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一)借款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双辽市辽西街,法定代表人:金锋,注册资本为30,028,000美元,经营范围:浮法玻璃生产及深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金垦玻璃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9,139.95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9,868.5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0,868.5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9,271.43万元;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9,677.42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79.61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9年2月28日,金垦玻璃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2,723.37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3,542.7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4,639.6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9,180.66万元;2019年1-2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141.95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90.7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本公司持有福耀(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福耀(香港)有限公司持有金垦玻璃25%股权,同时,本公司的董事陈向明先生及副总经理何世猛先生为金垦玻璃的董事,故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为金垦玻璃提供借款为关联交易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垦玻璃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借款协议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

2、借款期限:本公司将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对金垦玻璃提供的人民币19,00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15日;

3、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4、借款用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采购、材料采购、补充流动资金和其他工程款等。

四、延长借款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延长金垦玻璃的借款期限,有利于金垦玻璃的健康运营,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有利于推动金垦玻璃顺利还款,且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垦玻璃50%股权、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垦玻璃25%股权全部无条件地继续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继续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作为金垦玻璃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清偿借款的担保措施,该等担保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在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何世猛先生为曹德旺先生的妹夫)、陈向明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九位无关联关系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张洁雯、吴育辉、LIU XIAOZHI(刘小稚)出具了事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在公司董事局审议本项议案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事前同意的书面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洁雯、吴育辉、LIU XIAOZHI(刘小稚)分别出具的事前同意的书面意见如下:

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延长参股公司金垦玻璃的借款期限,有利于金垦玻璃的健康运营,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有利于推动金垦玻璃顺利还款。且金垦玻璃的另外两个股东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及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各自持有的金垦玻璃50%股权、25%股权股权无条件地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作为金垦玻璃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清偿借款的担保措施,该等担保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我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在公司董事局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洁雯、吴育辉、LIU XIAOZHI(刘小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我认为,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延长参股公司金垦玻璃的借款期限,有利于金垦玻璃的健康运营,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有利于推动金垦玻璃顺利还款。且金垦玻璃的另外两个股东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及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各自持有的金垦玻璃50%股权、25%股权无条件地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作为金垦玻璃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清偿借款的担保措施,该等担保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我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公司监事会的意见

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延长参股公司金垦玻璃的借款期限,有利于金垦玻璃的健康运营,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有利于推动金垦玻璃顺利还款。且金垦玻璃的另外两个股东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及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各自持有的金垦玻璃50%股权、25%股权无条件地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作为金垦玻璃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清偿借款的担保措施,该等担保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关联借款还款期限的事前同意函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证券代码:600660 公告编号:临2019-01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降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财务费用、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筹措中长期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人民币15亿元)的中期票据。该事宜尚需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方案

1、发行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规模: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人民币15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

3、发行期限:拟注册发行的中期票据的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具体发行期限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确定。

4、发行利率: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营运资金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6、发行方式: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7、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8、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中期票据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授权事宜

为保障公司中期票据的顺利注册发行,提高相关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并由董事局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公司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决定或修订、调整公司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发行额度、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担保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与公司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及评级机构等,办理公司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发行申报、上市流通等相关事宜;

3、签署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各项文件、合同等,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4、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注册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登记手续、发行及交易流通等事项的有关手续;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中期票据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办理与公司注册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7、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在公司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三、审批程序

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发行注册后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进展情况。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事宜能否获得批准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编号:临2019-015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注册发行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人民币20亿元)。

● 债券存续期限:不超过270天(含270天)。

●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两年内实施。

2019年3月15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加强流动性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人民币2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方案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注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人民币2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并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市场条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分期滚动发行,确保到期偿还。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公司营运资金等。发行利率参考发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超短期融资券的指导价格,并按照实际发行期限由公司与承销机构协商确定。公司本次申请注册的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额度有效期内分期滚动发行,单次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270天(含270天),具体存续期限以实际发行时公告为准。

二、董事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

为了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工作,公司董事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公司具备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条件下办理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事宜,制定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包括申请注册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人民币20亿元)的发行规模、分期发行计划、各期发行金额及期限的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发行利率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相关事宜;

2、聘请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申报事宜;

3、签署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有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办理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两年内实施。

四、备查文件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证券代码:600660 公告编号:临2019-016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

●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保本型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自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之日起18个月。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公司董事局同意公司在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之日起18个月。本次委托理财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公司董事局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实施委托理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形式的选择,期限、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与购买理财产品有关的所有事宜和签署相关法律性文件,授权期限自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之日起18个月。

本次委托理财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9年3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在公司董事局审批权限内,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二)理财产品投资投向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投向为高信用等级、流动性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银行次级债、债券回购以及投资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商业银行同业存款、货币市场存拆放交易、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支持的各种金融产品及其他合法的金融资产信托计划等。

(三)购买理财产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将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的保本型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风险及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本金较为安全,风险可控;该等保本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在于银行破产倒闭带来的清算风险。防范措施为:1、投资理财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保证公司理财本金安全;2、公司将选择资产规模大、信誉度高的金融机构开展理财活动;3、公司将定期关注委托理财资金的相关情况,一旦发现有可能产生风险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4、公司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对委托理财的原则、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日常管理及报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自有闲置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且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我们对《关于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为人民币6.80亿元。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