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9-022
债券代码: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转股代码:191502 转股简称:嘉澳转股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事项一:一审判决;诉讼事项二: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诉讼事项一:被告;诉讼事项二:原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事项一:10000万元;诉讼事项二:48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一一审判决公正客观,保护了上市公司利益,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了公司与张华兴、王勇、姚静波、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事宜,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的《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119)。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2民初408号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2民初601号。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
(一)诉讼事项一判决情况
1、确认张华兴、王勇、姚静波、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于2018年10月24日解除;
2、在重组过程中,原告在接受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等支出必要合理的费用30万元,由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3、驳回张华兴、王勇、姚静波、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800元,由张华兴、王勇、姚静波、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5160元,由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二)诉讼事项二裁定情况
2018年12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兴、王勇、姚静波、江阴飞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原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800元,减半收取140900元,由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次一审判决公正客观,保护了上市公司利益,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诉讼事项一,如原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标的金额等值的财
产保全,并冻结公司银行存款1,507.35万元,对公司产生的影响暂无确切估计,公司将根据进一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6日
● 报备文件
(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2民初408号
(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2民初601号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7]1751号文核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85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1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90万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17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嘉澳环保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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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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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7]1751号文核准,嘉澳环保于2017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85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1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90万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17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信证券作为嘉澳环保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嘉澳环保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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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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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1,003.81万元,结余资金6,564.05万元(包含利息和银行理财收益),尚未使用完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安信证券作为该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嘉澳环保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代表人: 郭明新 田士超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3月17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6]550号文《关于核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公司”),于2016年4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5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1.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7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317.8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261.73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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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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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3月17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6]550号文《关于核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嘉澳环保于2016年4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5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1.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7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317.8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261.73万元。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信证券作为嘉澳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嘉澳环保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2016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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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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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嘉澳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郭明新 田士超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