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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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解除部份股票质押的公告

2019-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2 股票简称:金鹰股份 编号:临2019-010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解除部份股票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集团”)通知,金鹰集团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部份股票质押解除的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7年9月14日,金鹰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35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质押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临2017-034号公告)。2018年9月6日,金鹰集团对此笔质押办理补充质押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详见公司临2018-038号公告)。

2019年3月15日,金鹰集团将这笔质押及补充质押共计1,750万股办理了解除手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鹰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177,173,4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58%。本次解除质押后,金鹰集团累计质押股份 143,030,000 股,占持有股份数的80.73%,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22%。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0232 证券简称:金鹰股份 编号:临2019-011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664,05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裁定结果对上市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本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股份”或“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浙02民初1445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资料(详见公司临2018-001号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司提起反诉。

2019年1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浙0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2,448元,由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105.65元,退还给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临2019-004号公告)。

二、本诉讼后续进展以及终审裁定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终181号。

诉讼后续进展:上诉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准许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448元,减半收取36224元,由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诉讼公司陈述事实

在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公司并未与其进行过任何协商。

四、本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已裁定终审并生效,该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终181号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