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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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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版)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264,528.36万元。

注2: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根据附表2所列示的发生变更的募投项目末级子项目所计算的拟投入募集资金变更金额。

注3: 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结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原有飞机运力已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该项目旨在提高公司航空运输效率及市场的竞争力,无法直接量化其实现的效益。

注4: 该项目旨在提高冷链运输速度与运输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水平温控服务,无法直接量化其实现的收益。

注5: 该项目旨在提前布局下一代物流信息化技术,提升智慧物流能力,支持未来综合物流业务发展,促进信息数字化、网络化、市场化,支持新业务创新与孵化,无法直接量化其实现的效益。

注6: 该项目旨在进一步加强公司快递骨干网络的处理能力,提高全网运营效率,无法直接量化其实现的效益。

证券代码:002352证券简称:顺丰控股公告编号:2019-038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的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说明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 变更原因

财政部自2017年以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四项金融工具准则,同时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上述财政部于2017年以来修订的四项金融工具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企业需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新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套期会计的有效性的要求较原准则放宽。

本公司将在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新旧准则转换产生的累计影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执行上述新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公告编号:2019-039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修改〈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为完善公司董事会建设,加强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推动全面风险管理方案有效落地,董事会同意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年度风险管理报告等事项,指导、协调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含《公司章程》附件)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及附件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此次修订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公告编号:2019-040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于2019年3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邓伟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邓伟栋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本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邓伟栋先生简历:

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南京大学大地海洋科学系自然地理专业,研究生理学博士。1994年至1997年任职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1997年至2005年任职中国南山开发集团,历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6年至2009年任赤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妈港仓码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至2011年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企划与商务部总经理;2011年至2015年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至今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

截至目前,邓伟栋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邓伟栋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招广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邓伟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邓伟栋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邓伟栋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公告编号:2019-041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2019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在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250亿元。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开展授信及对外担保时,有相应明确的授权体系及制度流程支撑。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伍玮婷女士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转授权文件,并授权伍玮婷女士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总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额度。

2019年3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权限,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预计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2019年度发展战略和资金预算,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在下述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限内向以下列示下属公司提供合计25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下属公司信息如下:

(下转8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