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9-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9-019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保理合同纠纷诉前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306,3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该纠纷使公司债券履约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已就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违约事宜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公司还将通过司法途径,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权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19)津财保13号】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9)津执保25号、(2019)津执保25号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责人:彭寿斌,该分行行长。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九号渤海发展中心E座。

被申请人: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瑞金,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一)案由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保理合同纠纷事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二)裁定结果

冻结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三)执行情况

根据《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9)津执保25号、(2019)津执保25号之一】及其《回执》显示,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募集资金账户及其他三个辅助账户存款余额合计303,318,773.03元中的300,000,000.00元于2019年2月27日被司法冻结,其余3,318,773.03元于2019年3月5日被司法冻结。

二、 本次诉讼有关事实

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申请人显示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申请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以保理合同纠纷事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经公司查询确认,公司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与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保理业务或担保事项。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本次冻结所涉募集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相关情况

2018年11月26日,公司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于哈尔滨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用于监管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8秋林01”)募集资金。协议中约定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为保证“18秋林01”的募集资金严格仅用于《募集说明书》中指定的用途(即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存续期内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秋林01”)和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16秋林02”)两期公司债券本息),由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对“18秋林01”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全程监管。2018年12月3日和2018年12月20日,募集资金专户曾先后两次(分四笔,每次两笔)完成资金划转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并用于指定用途。

2019年2月21日至2月27日期间,公司工作人员与受托管理人相关人员亲赴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18秋林01”募集资金的划款业务和账户明细查询业务,以便按时兑付“16秋林01”和“16秋林02”回售本金及应付利息。为督促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履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公司与受托管理人多次向华夏银行天津分行邮寄及当面送达书面函件,要求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募集资金划付业务并向公司及受托管理人提供募集资金专户明细日记账、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在相关划款手续齐备合规的情况下,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先后以客户经理不在场、系统故障、需验证公章真伪、质疑经办人身份等理由故意拖延、拒不配合,导致公司和受托管理人无法掌握账户真实情况,“18秋林01”募集资金最终未能按规定在2019年2月27日前划转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

直至2019年3月8日,公司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营业场所现场拨打“110”报警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工作人员在接受民警问询时才表示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流向公司在该行开立的其他三个辅助账户,且相关存款账户内资金已被该行请求进行了司法冻结。此外,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于2019年3月8日在营业柜台打印并出具了《华夏银行对公明细对账单》,该对账单显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于2018年12月6日为“18秋林01”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三笔借方发生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的转账业务,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余额为人民币3,318,773.03元。此外,公司曾于2019年1月7日收到过一份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公地址寄出的《华夏银行对公明细对账单》,该对账单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03,318,773.03元,未包括上述三笔转账记录。综合上述情况,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收到的对账单应系伪造,但两份对账单式样及其记载的部分“记账日期、操作员、凭证号、账单摘要”信息高度吻合。

此外,根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公司提出用款申请后,需经受托管理人对相关用款申请文件中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盖章确认,并经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对相关用款申请文件及资金用途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划款业务。但上述三笔转账业务的资金用途与《募集说明书》中指定的用途明显不符,且经受托管理人确认,其从未出具过与上述三笔转账交易有关的经审核盖章的《划款指令》。

针对“18秋林01”募集资金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支取的情况,受托管理人已于2019年3月11日向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寄送了书面函件,要求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对上述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划款的原始凭证材料。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19)津财保13号】生效后,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存款余额合计303,318,773.03元已先后于2019年2月27日和2019年3月5日被司法冻结。

此外,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拒不配合完成募集资金划付和查询余额业务,导致公司“16秋林01”回售本金和利息未能在2019年2月27日前按时划转,对公司后续债务履约造成了严重影响。公司就相关事宜,已于2019年2月22日向中国银保监会天津分局进行投诉,于2019年2月27日向华夏银行总行监察室进行举报,并于2019年2月28日向公安部门报案。

目前,公安部门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侦查。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还将通过司法途径,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权益。

五、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