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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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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9-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19-011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3月18日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的判决书一份,就本公司涉及的相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大股东王进飞与他人联合,于2014年向刘斌借款5000万美元,未能如期归还。2018年3月,王进飞与刘斌签署借款补充协议,约定王进飞承担5000万美元中的3000万美元债务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等。同时,王进飞私刻本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冒用本公司名义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将本公司列为借款担保人。其后,王进飞仍无力归还借款,刘斌遂向南通中院提起诉讼,将包括王进飞及本公司在内的9人(或法人)列为被告,要求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上述情况,本公司已于2018年9月7日披露,详见本公司2018-091号公告。

这起案件中,王进飞所借款项均用于个人用途,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对相关协议完全不知情;王进飞私刻本公司印鉴及冒用公司名义签署协议的行为,也已向其住所地的南通市通州区公安机关及本公司书面坦白(详见本公告附件),并表示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本公司与王进飞的行为毫无瓜葛,此案对本公司而言实系无妄之灾。

二、判决情况

经审理,南通中院做出(2018)苏06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王进飞持有的公司印章,虽其陈述系私刻,但曾在多笔借款中使用,足以使他人产生合理信赖。王进飞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本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判决王进飞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3000万美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支付律师费;判决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对王进飞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本公司的意见

王进飞相关债务纠纷与本公司毫无干系,其私刻公章、冒用本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协议的行为本公司并不知情。王进飞签署相关协议时在本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仅为本公司股东,其无权代理本公司从事任何商务活动。本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执行严明,从未向王进飞提供过债务担保或与其共同借款。上述事实,王进飞已向公安机关及本公司坦承,本公司也多次公告。近期,多个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均依法对类似案件做出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判决,厘清了责任,维护了公众公司的合法权益。

南通中院片面地认定王进飞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判决本公司承担子虚乌有的担保责任,损害了本公司及包括众多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大量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此判决,显失公正,本公司表示强烈不满,将就此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决捍卫自身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公司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共有3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货款回收、租金纠纷、产品质量赔偿及交通事故纠纷等事项,合计涉案金额约2052.3万元。

本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2018年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书,经计算,本公司将可能承担35475.09万元的连带偿还责任。由于判决尚未生效,根据会计准则,本公司将为此计提预计负债35475.09万元,从而使公司2018年净利润减少35475.09万元。业绩具体数据,请关注本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本公司的指定公告媒体是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提醒各位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内容,敬请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