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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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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9-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2019-011号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议案,并于2019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议案,并于2019年3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针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 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变动买卖证明》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除下表所列示的核查对象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查询结果,并结合公司进行激励计划实际情况,公司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公司自查并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说明,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其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与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漏有关信息,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

3、《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说明》。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2019-012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3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科苑大道与学府路交汇处 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44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现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董事长李军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郭俊宏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傅富明、王自强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1、2、3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维娜、从群基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