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接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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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中“2、其他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若本基金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期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本公司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5.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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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C类基金份额。
(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及“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与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结果确认书
(3)(如需)填妥的《电子交易申请函》
(4)(如需)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5)(如需)填妥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信息采集表(个人)》
(6)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借记卡开户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7)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本)
(8)直销机构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转账、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8038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需本人签字);
2)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3)如办理认购/申购业务,须提供交易时间内划转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结果确认书
(4)《机构及其控制人身份识别信息采集表》
(5)(如需)《电子交易申请函》
(6)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件复印件
(8)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件复印件
(9)预留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直销机构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8038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需经办人签章并加盖预留印鉴);
2)交易时间内划转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2.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期满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开立的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若因本基金未达到备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满后30日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4.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设立日期:2016年4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刚晨升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负责人:李举东
电话:021-60561288*1608
传真:021-60561299
联系人:李书荣
经办律师:李书荣、周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薛竞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