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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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3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中,交通银行、中国人寿受到监管处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2号)。交通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不良信贷资产未洁净转让、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二)未尽职调查并使用自有资金垫付承接风险资产;(三)档案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四)理财资金借助保险资管渠道虚增本行存款规模;(五)违规向土地储备机构提供融资;(六)信贷资金违规承接本行表外理财资产;(七)理财资金违规投资项目资本金;(八)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九)现场检查配合不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90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3号)。交通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不合规;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万元。

对交通银行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我们认为,该处罚事项未对交通银行的长期企业经营和投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8月1日发布《银反洗罚决字〔2018〕1号-5号》: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中国人寿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处以30万元款;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对中国人寿合计处以70万元罚款。

对中国人寿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我们认为,该处罚事项未对中国人寿的长期企业经营和投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2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成立于2018年2月7日,图示时间段为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建仓期间自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报告期结束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2月7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期。

(二)在“三、基金管理人”中,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三)在“四、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四)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代销机构信息进行了更新。

(五)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根据已披露的公告,对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进行了调整。

(六)在“九、基金的投资”中,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七)在“十、基金的业绩”中,根据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对本基金的业绩进行了说明。

(八)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中,对披露的重要定期报告等重大公告事项予以说明。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