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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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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19-02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22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21日-2019年3月22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9年3月21日下午15:00至2019年3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9年3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迪阳大厦606单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刘祥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39,505,5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3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9,456,6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3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关于选举戴骏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投票数439,466,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65,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7404%,戴骏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关于选举任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投票数439,466,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65,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7404%,任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2.《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471,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6245%;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