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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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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面向合格投资者)

2019-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募集说明书摘要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期债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本期债券发行前,截至2018年9月30日,发行人资产总计为784,113.22万元,净资产总计为397,408.03万元,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49.32 %;发行人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4,735.22万元、14,886.13万元、17,344.24万元,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5,655.20万元。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发行人在本期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期债券发行公告。

本期债券发行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合格投资者需要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限定的资质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的限制等具体事宜以相应主管机构的意见为准。

二、本期债券交易流通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后拟安排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由于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交所上市,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

同时,在本期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停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本期债券进行停牌,或者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期债券停牌,发行人未及时申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本期债券进行停牌。

因此,投资者应清楚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即投资者可能无法立即出售其持有的本期债券,或即使投资者以某一价格出售其持有的本期债券,投资者也可能无法获得与发达二级市场上类似投资收益水平相当的收益。

三、换股期限内可能无法换股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期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期债券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符合上述要求,并且办理了担保及信托登记。

尽管如此,不排除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的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本期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而发行人又无法补足,或因重大事项导致可交换债券暂停换股时间超过债券存续期,亦或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其他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事项而使上交所暂停或终止本期债券换股的情形,进而出现在约定的换股期限内投资者可能无法换股的风险。投资者以本期可交换债换股、执行《信托合同》或其他方式而持有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后续转让时,其可流通性应当遵守并受限于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适用的要求和限制。

四、担保及信托风险

根据《试行规定》,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并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期债券的担保物。根据相关规定,本期债券采用股票担保及信托形式,东方创业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华安证券A股股票(股票代码为:600909.SH)作为担保及信托财产并依法办理了担保及信托登记手续,以保障本期债券持有人交换标的股票和本期债券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作为担保及信托财产的标的股票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相对本期债券发行规模的担保倍数将达到约1.61倍,符合规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调整换股价格从而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本期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将在换股价格调整日之前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此外,由于标的股票及其孳息属于信托财产,除《信托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外不得被冻结、扣划。尽管如此,一旦标的股票发生《信托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的司法扣划或权属瑕疵,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当发行人无法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以上担保及信托措施可为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提供一定保障。但由于受到经济周期、调控政策及其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不排除作为担保及信托财产的标的股票的价格短期内出现大幅下跌导致标的股票市值无法实现对本期债券本金的超额担保或补充措施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形,而该等情形可能影响到上述担保及信托措施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最终保障效果。此外,本期债券未设置维持担保条款,作为担保及信托财产的标的股票的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导致标的股票市值无法覆盖本期债券本息时,发行人亦可能不实施追加担保,从而影响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保障效果。

有关本期债券担保及信托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五、本期债券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导致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的风险

在本期债券换股期内,如果标的股票价格任意连续15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120%,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人士)有权决定是否赎回全部或部分未换股的本次可交换债券,赎回价格为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当本次可交换债券未换股余额不足3000.00万元时,发行人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换股的可交换债券。若本期债券发生触发上述赎回条款的情况,则可能导致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的风险。

六、发行对象

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相应资质条件请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七、评级结果及跟踪评级安排

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根据联合评级的符号及定义,该级别反映了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考虑到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和本期债券的评级是一个动态评估的过程,如果未来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对公司主体或者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本期债券的市场价格将可能随之发生波动从而给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

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联合评级将对受评主体进行持续跟踪评级。跟踪评级期间,联合评级将持续关注受评主体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其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以及受评主体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动态地反映受评主体的信用状况。

联合评级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通过联合评级网站以及上交所予以公告。

八、标的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标的股票的价格不仅受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上述宏观环境或外部因素产生变化,投资者及公司将面临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股票的价格走势低迷可能导致债券价值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及换股情况;换股期内,标的股票价格可能低于换股价格,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如本期债券到期未能实现换股,公司必须对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从而使公司面临本息集中兑付风险。

九、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适用性

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未到期的本期债券为一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本期债券共同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有关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详细情况请参见募集说明书“第八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十、投资者减持因行使换股权利而持有的股份需要关注的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持有东方创业本次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减持因行使换股权利而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实施减持行为,履行相应义务。

十一、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需要关注的义务

持有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发行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十二、本次发行可交换债券不会导致发行人标的股票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或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标的股票为华安证券A股股票。截至2018年9月30日,华安证券控股股东为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东方创业为华安证券第三大股东,持有华安证券A股流通股股份238,825,02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6.60%。

本次预备用于交换的华安证券A股股票不超过发行人对华安证券A股持股数量的50%。假设发行人以其所持有的华安证券A股股票的50%全部用于本次可交换债券的交换,并假设债券未来全部交换为股票,发行人持有的华安证券的股票数量将降低至119,412,510.00股。在上述假设条件下,东方创业对华安证券的持股情况亦不会发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东方创业并未直接或间接取得对华安证券的控股地位,东方创业非华安证券的控股股东。若减持事项成就,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标的股票公司控制权发生的变化或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本期债券的更名

本次债券在封卷时债券名称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因涉及跨年,本期债券名称改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发行、申报、封卷及备查文件中涉及上述调整的,调整前后相关文件及其表述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释义

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常用名词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财务数据的货币单位除特别说明外,均为人民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胜君

注册资本:52,224.1739万元

实缴资本:52,224.1739万元

成立日期:1998年11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2080D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450号27层B-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85号东方国际大厦A座16层

邮政编码:200336

联系电话:021-62789999

联系传真:021-62784020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统一组织或核定经营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三来一补”和进料加工,生物、医药化工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国际货运代理,实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对销贸易、转口贸易和服务贸易;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服装服饰、鞋帽、针织品、皮革制品、箱包、日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期债券的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2018年4月26日,东方创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发行可交换债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2018年5月17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2018年5月23日,东方创业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可交换债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5亿元(含5亿元)可交换公司债券,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有关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期债券于2018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071号”文核准公开发行,核准规模为不超过5亿元。发行人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规模及其他发行条款。

(三)本期债券基本发行条款

1、债券名称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2、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系可交换为发行人所持的华安证券A股股票(600909.SH)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3、发行主体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期可交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

本期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期限为三年。

7、票面利率

本期可交换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票面利率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询价结果在预设利率区间内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8、付息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期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期可交换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期可交换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期发行的可交换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期可交换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交换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期发行的可交换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期可交换债券发行首日。

2)计息日:每年的计息日为本期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每相邻的两个计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算头不算尾,即包括该计息年度起始的计息日,但不包括该计息年度结束的计息日)。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计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计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含计息日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含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交换成华安证券A股股票的可交换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付息日:本期发行的可交换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期可交换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含付息日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含付息日当日)内支付最后一期本金及利息。

5)本期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本期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承担。

换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等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等机构的规定确定。

9、换股期限

本期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期限自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日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交换债券到期日止。即2020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止。若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10、换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期发行可交换债券的初始换股价格为8.6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华安证券A股股票交易均价、华安证券发行前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华安证券A股股票首发价的孰高者,(若在前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具体初始换股价格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期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一个交易日华安证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华安证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华安证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二十个交易日华安证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华安证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华安证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三十个交易日华安证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三十个交易日华安证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三十个交易日华安证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换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期发行可交换债券发行之后,当华安证券A股股票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华安证券A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换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换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换股价。

当华安证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换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相关事宜,并于公告中载明换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换股期间(如需)。当换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期发行的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换股申请日或之后,交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换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换股价格执行。

若调整换股价格从而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的本期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将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具体触发条件及时点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不会出现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不足的情形。

增发新股或配股:若出现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情形,将以华安证券A股股票披露增发新股或配股刊登发行结果公告作为触发条件,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刊登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换股价格调整事项,并在换股价格调整公告中约定换股价格调整日并在换股价格调整日之前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派送现金股利:若调整换股价格后出现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本期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情形,华安证券A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派送现金股利事宜将作为触发条件,发行人将在五个交易日内公告换股价格调整事项,并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即派送现金股利除息日)之前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当华安证券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华安证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换股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换股价格。有关换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若出现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本期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而发行人又无法补足的情况,则相关方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作出其他补救安排。

11、换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期发行的可交换债券持有人在换股期内申请换股时,换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交换债券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可交换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换股当日有效的换股价。

可交换债券持有人申请换股所得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换股时不足交换为一股的可交换债券余额,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换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交换债券余额。该不足交换为一股的可交换债券余额对应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2、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换股期内,当标的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有权决定是否向下修正换股价格。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换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换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换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修正后的换股价格应不低于公司做出决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华安证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通过向下修正换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向下修正换股价格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换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换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换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换股价格。若换股价格修正日为换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换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换股价格执行。若修正换股价格从而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的本期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将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出现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本期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而发行人又无法补足的情况,则相关方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作出其他补救安排。

13、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换股期内,如果标的股票在任何连续15个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120%时,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人士)有权决定是否赎回全部或部分未换股的本期可交换债券,赎回价格为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此外,在本期可交换债券的换股期内,当本期发行的可交换债券未换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00万元(如适用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则适用相应规定)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人士)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换股的可交换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期发行的可交换债持有人持有的可交换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交换债的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4、回售条款

债券存续期最后三个月内,当标的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70%时,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的102%(含应计利息)回售给发行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换股价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换股价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换股价和收盘价计算。

15、发行方式及配售规则

本期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拟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本期可交换公司债具体的发行方式及配售规则详见本期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16、发行对象

本期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7、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9年3月26日。

18、兑付日

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2年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联合评级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20、联席主承销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簿记管理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债券受托管理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的安排

本期可交换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24、担保及信托事项

预备用于交换的华安证券A股股票及其孳息是本期发行可交换债券的担保及信托财产,该等华安证券A股股票数额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确定,且不超过公司对华安证券A股持股数量的50%。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前,已就预备用于交换的标的公司A股股票签订了信托及担保合同,并根据中证登相关要求办理了华安证券A股股票担保及信托登记手续、取得了相关权利证明文件。

25、发行人持有标的股票情况

截至2018年9月末,发行人直接持有标的股票238,825,020股,均为流通股且未进行质押。本期可交换债券初始担保比例为1.68,不设置维持担保比例条款。

26、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7、拟上市地及上市安排

本期可交换公司债券拟于上交所上市,未来经本期可交换债券交换的华安证券A股股票将继续在上交所交易流通。

2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指定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9、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登记托管。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30、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公司债务。

31、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四)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1、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9年3月22日

发行首日:2019年3月26日

预计发行/网下认购期限: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7日

2、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五)本期债券投资者范围

本期债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在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范围包括: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六)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和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期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1、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2、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3、本期债券的标的公司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4、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5、同意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6、同意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本期债券共同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7、同意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署《股票担保合同》及同意发行人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办理或解除担保及信托等有关事项,同意由受托管理人担任担保及信托专户中的担保及信托财产的名义持有人,并同意接受《股票担保合同》及《信托合同》所约定的所有内容且无任何异议。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胜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450号27层B-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85号东方国际大厦A座16层

发行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450号27层B-09室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签署日期: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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