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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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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1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董事会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原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券承继,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详情请参阅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4)。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本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要华锋”)及东海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肇庆端州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关于终止本公司及相关方与东海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协议》,并且同时,本公司、高要华锋及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工商银行、中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高要华锋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高要华锋已分别在各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高要华锋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高要华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高要华锋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及高要华锋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高要华锋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鹏飞、钟俊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高要华锋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高要华锋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开户银行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高要华锋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高要华锋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金额的5%,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出具正式公函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开户银行和高要华锋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间、联系方式等。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高要华锋可以主动或者在中信建投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高要华锋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建投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各方并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