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3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187版)

2019-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7版)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管理费 =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25% / 当年天数

7.4.9.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托管费 =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05% / 当年天数

7.4.9.2.3 销售服务费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②自2017年9月14日起,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行销售服务费费率优惠,原销售服务费率0.25%,优惠后销售服务费率0.01%,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1%/当年天数

7.4.9.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7.4.9.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9.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无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9.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期末无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9.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通过“包商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8年12月31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0元。

7.4.9.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4.10 期末(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0.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网下配售,可与发行人、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持有期自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在持有期内的股票为流动受限制而不能自由转让的资产。基金还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有因认购新发或增发证券而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0.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10.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

7.4.10.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前)

7.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报告截止日: 2018年9月25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8年9月25日 (基金合同失效前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00元,基金份额总额11,133,165,800.27份。

2.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25日 (基金合同失效前日)。上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7年9月13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7年12月31日。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25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25日 (基金合同失效前日)。上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7年9月13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7年12月31日。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25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25日 (基金合同失效前日)。上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7年9月13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7年12月31日。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张焕南______ ______朱永明______ ____洪锐珠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 860号文) 核准,由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发售,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13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5,200,032,309.69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具体包括现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3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利差。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8年9月26日起生效,本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本次本基金法律文件的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进行。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附注7.4.2中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8年9月25日 (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的财务状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25日 (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25日 (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止。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基金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初始确认时按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目的,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基金现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债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基金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取得债券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债券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即债券投资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同时于每一估值日评估影子价格(即相关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以避免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影子价格。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开展基于“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之间偏离度的压力测试,对各种情景压力下基金组合偏离度表现进行测试。当压力测试结果到一定标准后,进行预警或调整,提前防控偏离度风险。

计算影子价格时按如下原则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金融工具,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外,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金融工具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本基金不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债券投资收益 / (损失) 于卖出债券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如适用) 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资金实际占用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a)本基金的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b)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c)“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d)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e)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f)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进行分部报告的披露。

7.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7] 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 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 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b)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称营改增) 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 (含) 以后,资管产品管理人 (以下称管理人) 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自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业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一般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c)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d)对基金在2018年1月1日 (含) 以后运营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分别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7.4.8 关联方关系

注:本报告期内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7.4.9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9.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9.1.1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9.2 关联方报酬

7.4.9.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管理费 =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25% / 当年天数

7.4.9.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托管费 =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05% / 当年天数

7.4.9.2.3 销售服务费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②自2017年9月14日起,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行销售服务费费率优惠,原销售服务费率0.25%,优惠后销售服务费率0.01%,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1%/当年天数

7.4.9.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7.4.9.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9.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无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9.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期末无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9.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活期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定期银行存款按银行约定利率计息。

2) 本基金本期末由包商银行保管的活期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1,135,621,554.77元,定期存款余额为人民币0.00元;本期由包商银行保管的存款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收入为人民币900,335.31元,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为人民币35,363,583.33元。

7.4.9.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4.10 期末(2018年9月25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0.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网下配售,可与发行人、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持有期自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在持有期内的股票为流动受限制而不能自由转让的资产。基金还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于2018年9月25日 (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未有因认购新发或增发证券而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0.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于2018年9月25日 (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10.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于2018年9月25日 (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未持有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

7.4.10.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于2018年9月25日 (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未持有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2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3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3.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3.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3.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8.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0.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10.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0.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前)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1 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未对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进行限制。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上述比例超过40%的情况。

8.2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2.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行权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运作期限的情况。

8.2.2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8.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8.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转型前)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5 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转型前)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转型前)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8.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8.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后)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前)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后)

单位:份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前)

单位:份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转型后)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百分比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①为了贯彻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选择券商的标准,即:

ⅰ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ⅱ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资讯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市场数据统计及其它专门报告等,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ⅲ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ⅳ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ⅴ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②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

ⅰ投研能力打分:由投资、研究、交易部相关人员对券商投研及综合能力进行打分,填写《券商评价表》;

ⅱ指定租用方案:由交易部根据评价结果,结合公司租用席位要求制定具体的席位租用方案;

ⅲ公司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对席位租用方案进行审批或提供修改意见;

ⅳ交易部洽谈:交易部指派专人就租用事宜等业务与券商一并进行洽谈,并起草相关书面协议;

ⅴ律师审议:席位租用协议交公司监察稽核部的律师进行法律审计;

vi交易部经办:席位租用协议生效后,由交易部专人与券商进行联系,具体办理租用手续;

vii连通测试:信息技术部接到交易部通知后,将联络券商技术人员对租用席位进行连通等方面的测试;

viii通知托管行:信息技术部测试通过后,应及时通知投资部、交易部及运营部,由运营部通知托管行有关席位的具体信息;

ix席位启用:交易席位正式使用,投资部、交易部、运营部有关人员须提前做好席位启用的准备工作。

本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③本基金本期新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和深圳各一个交易单元作为本基金交易单元。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转型前)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百分比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①为了贯彻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选择券商的标准,即:

ⅰ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ⅱ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资讯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市场数据统计及其它专门报告等,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ⅲ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ⅳ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ⅴ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②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

ⅰ投研能力打分:由投资、研究、交易部相关人员对券商投研及综合能力进行打分,填写《券商评价表》;

ⅱ指定租用方案:由交易部根据评价结果,结合公司租用席位要求制定具体的席位租用方案;

ⅲ公司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对席位租用方案进行审批或提供修改意见;

ⅳ交易部洽谈:交易部指派专人就租用事宜等业务与券商一并进行洽谈,并起草相关书面协议;

ⅴ律师审议:席位租用协议交公司监察稽核部的律师进行法律审计;

vi交易部经办:席位租用协议生效后,由交易部专人与券商进行联系,具体办理租用手续;

vii连通测试:信息技术部接到交易部通知后,将联络券商技术人员对租用席位进行连通等方面的测试;

viii通知托管行:信息技术部测试通过后,应及时通知投资部、交易部及运营部,由运营部通知托管行有关席位的具体信息;

ix席位启用:交易席位正式使用,投资部、交易部、运营部有关人员须提前做好席位启用的准备工作。

本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③本基金本期新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和深圳各一个交易单元作为本基金交易单元。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9 其他重大事件(转型后)

11.9 其他重大事件(转型前)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转型后)

12.1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转型前)

12.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