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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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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原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2018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3月2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原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3月16日转型为原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为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1.1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原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3月16日转型为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1.2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原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3月16日转型为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2 基金产品说明

2.2.1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2.2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1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原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3月16日转型为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为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不足一年。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期末可供分配收益,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即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报表数,下同)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除未实现部分)。

3.1.2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原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3月16日转型为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为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3月16日,不足一年。

2.本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

3.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4.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期末可供分配收益,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即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报表数,下同)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除未实现部分)。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2.1.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1.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2.1.3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对比图

注:本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16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五年。合同生效当年的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2.2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2.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2.2.3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对比图

注:本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五年。合同生效当年的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3.3.1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16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

3.3.2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大全球著名领先金融品牌强强联合组建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致力于长期参与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努力成为国内领先的基金管理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百零二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理着多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注:1、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非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基金经理的“离任日期”均为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解聘日期;2、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及含义遵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3、2018年3月16日,原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芳菲女士继续担任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本基金基金合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制定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了《新股询价申购和参与公开增发管理办法》、《债券询价申购管理办法》、《集中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平交易相关制度体系,通过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得到公平对待,严格防范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公司建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决策及授权制度,以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体系,采用集中交易管理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通过建立层级完备的公司证券池及组合风格库,完善各类具体资产管理业务组织结构,规范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既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通过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分析评估、监察稽核和信息披露确保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监督。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本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和环节得到公平对待。各投资组合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投资交易,本报告期内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现有违背公平交易的相关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发生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1.宏观经济分析

2018年,全球经济处于复苏末端,美国经济逐步见顶,欧洲经济景气度显著回落,总体仍呈现美强欧弱格局。具体情况来看,美国经济景气度大幅回落,制造业PMI指数从2017年末的59.3大幅下降至54.3水平,通胀预期随着油价下跌而显著回落,CPI走低至1.9%,就业市场整体稳健,失业率从4.1%略有下降至3.9%,货币政策持续收紧,美联储全年加息四次。欧元区经济复苏乏力,经济景气度持续下滑,制造业PMI指数从2017年末的60.6大幅下降至51.4,CPI略有抬升至1.6%左右,但核心通胀距离欧央行目标仍有距离。日本经济复苏不及预期,制造业PMI指数从2017年末的54.0下降至52.6,工业产值回落,通胀未见起色,CPI大幅走低至0.3%的水平,就业出现改善,失业率从2.8%降至2.4%。

国内经济方面,金融严监管背景下融资需求持续下行,叠加贸易战背景下外需走弱,经济下行压力较大。2018年GDP实际同比增长6.6%,较2017年下降0.3个百分点。通胀总体处于低位,CPI同比增长1.9%,PPI从年初4.3%大幅回落到年末0.9%。从经济增长动力来看,制造业投资对经济增长贡献较多,房地产投资维持较高水平,而基建投资形成拖累,2018年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9.5%,房地产投资同比增长9.5%,而基建投资(不含电力)同比增长仅3.8%。政策方面,央行货币政策定调在下半年由“稳健中性”转为“稳健”,增加“松紧适度”的提法,实际操作中性偏松,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但资管新规的出台对表外融资形成较大限制,全年M2同比增长8.1%,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增长仅9.8%,新增人民币贷款16.2万亿元。

2. 市场回顾

2018年,债券收益率全年大幅下行,债券指数普遍上涨,全年中债总全价指数上涨6.17%,中债银行间国债全价指数上涨5.16%,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上涨2.35%。具体来看,一季度资管新规迟迟未正式出台,金融防风险的重心转向抑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融资需求和非标等融资渠道,资金面也在定向降准等作用下转松,全球风险偏好下降助推债市转暖,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下行14bp至3.74%,10年期国开债收益率下行17bp至4.65%。二季度央行两度宣布降准,信用违约潮出现,长端利率在货币政策宽松预期以及中美贸易摩擦升温的影响下进一步下行,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下行26bp至3.48%,10年期国开债收益率下行40bp至4.25%,三季度理财新规下发,宽信用政策频出,地方债发行加速增加了利率债的供给压力,同时通胀预期升温加剧债券市场回调力度,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上行13bp至3.61%,10年期国开债收益率下行5bp至4.20%。四季度央行未跟随美联储加息,并定向降准0.5个百分点,权益市场大跌引发风险偏好下降,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不及预期,利率继续下行,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下行38bp至3.23%,10年期国开债收益率下行55bp至3.65%。货币市场方面,在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的背景下,资金利率表现较为平稳,全年利率中枢明显下降,银行间1天回购加权平均利率均值在2.53%,较上年均值下降19bp,7天回购加权平均利率均值在3.02%,较上年均值下降33bp。

3. 运行分析

2018年股票市场大幅下跌,债券市场各品种显著上涨。策略上,我们保持合适的久期和杠杆比例,积极参与波段投资机会,优化配置结构,重点配置中等期限利率债和高评级信用债,合理分配类属资产比例。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转型前,报告期内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8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40%。

转型后,报告期内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7.13%,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4.04%。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9年,全球经济处于复苏末端,美国经济见顶回落,欧洲经济持续走弱,中美贸易有重新进入谈判可能,全球货币宽松预期再起。鉴于对当前经济和通胀增速的判断,国内宏观政策保持相对定力,稳健的货币政策松紧适度,进一步强化逆周期调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和市场利率水平合理稳定,完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稳妥推进利率“两轨并一轨”,综合施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提效,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同时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较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积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对2019年债券市场的走势判断保持谨慎乐观。经济基本面下行压力明显增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低位震荡,出口增速中枢显著下降,消费维持低位。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强调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预计会更多采取结构性工具。金融监管节奏虽延续放缓,非标融资预计仍保持下降趋势,银行风险偏好总体仍低,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回升有限。通胀压力较小,CPI同比增速预计继续小幅回落,PPI同比增速预计延续快速下行。海外方面,美联储暂停加息可能性进一步上升,预计全年加息不超过2次,在全球经济增长下调、通胀增速走低的背景下,全球货币宽松预期再起。考虑到国内通胀预期走低,资金价格有望维持低位,货币政策基调延续放松,预计全年债券收益率中枢可能呈区间震荡、小幅下行走势。信用债方面,受益于流动性改善和融资成本整体走低,中高等级信用债吸引力进一步增加,同时对违约风险保持高度关注,操作上在做好组合流动性管理的基础上,保持适度杠杆和久期,合理分配各类资产,审慎精选信用债,积极把握投资交易机会。我们将坚持从自上而下的角度预判市场走势,并从自下而上的角度严防信用风险。我们将积极把握结构性与波段性行情,借此提升基金的业绩表现。作为基金管理者,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依靠团队的努力和智慧,为投资人创造应有的回报。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4.6.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为建立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公司执行委员会批准,公司成立估值委员会,明确参与估值流程各方的人员分工和职责,由研究部、风险管理部、基金运营部及投资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估值委员会委员具备应有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分工明确,在上市公司研究和估值、基金投资、投资品种所属行业的专业研究、估值政策、估值流程和程序、基金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会计政策与基金核算以及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和监督等各个方面具备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估值委员会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讨论和决策估值事项。估值委员会审议并依据行业协会提供的估值模型和行业做法选定与当时市场环境相适应的估值方法,基金运营部应征询会计师事务所、托管行的相关意见。公司按特殊流程改变估值技术时,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就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技术、假设及输入值的适当性等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输入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同时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另外,对于特定品种或者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若协会有特定调整估值方法的通知的,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应参照协会通知执行。可根据指引的指导意见,并经估值委员会审议,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相关的数据服务。

4.6.2本公司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没有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6.3定价服务机构按照商业合同约定提供定价服务。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于2018年3月27日进行了第一次利润分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074元,分红总金额为148,076,584.27元,收益分配基准日2018年3月16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0076元;于2018年6月21日进行第二次利润分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110元,分红总金额为206.913.837.17元,收益分配基准日2018年6月11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0212元;本年分红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自本报告期初至2018年3月15日,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自2018年3月16日至本报告期末,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无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进行了2次收益分配,第一次分配金额为148,076,584.27元,第二次分配金额为206.913.837.17元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6.1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陈露、印艳萍签字出具了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62100_B7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6.2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陈露、印艳萍签字出具了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62100_B7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1.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598元,基金份额总额15,810,346,007.28份。

(2)本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16日生效,不足一年。

7.1.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3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7.1.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3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1.1至7.1.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李道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圣明,会计机构负责人:乐妮

7.1.4报表附注

7.1.4.1 基金基本情况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018年3月1日,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2018年3月16日,《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规模为20,000,454,669.19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04号文《关于准予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0,000,464,560.66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7.1.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1.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3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1.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下列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1.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8年3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7.1.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1.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 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债券投资;

(2) 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7.1.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债券,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 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2) 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3) 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4) 股指/国债期货投资

买入或卖出股指/国债期货投资于成交日确认为股指/国债期货投资。股指/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按成交金额确认;

股指/国债期货平仓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股指/国债期货的初始合约价值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5) 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6) 回购协议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1.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基金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基金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基金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1.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1.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1.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1.4.4.9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8) 股指/国债期货投资收益/(损失)于平仓日确认,并按平仓成交金额与其初始合约价值的差额入账;

(9) 权证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10) 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11)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2) 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1.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等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1.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1.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1.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1.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1.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1.4.6 税项

7.1.4.6.1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7.1.4.6.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及相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7.1.4.6.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1.4.6.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1.4.7关联方关系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7.1.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1.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1.4.8.2 关联方报酬

7.1.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1.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1.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1.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1.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1)期间申购/买入总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期间赎回/卖出总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2)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所采用的费率适用招募说明书以及管理人发布的最新公告规定的费率结构。

7.1.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所采用的费率适用招募说明书以及管理人发布的最新公告规定的费率结构。

7.1.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除上表列示的金额外,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3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16,312.83元,2018年末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0.00元。

7.1.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1.4.9期末(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1.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1.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期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1.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9.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未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质押的债券。

7.1.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未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质押的债券。

7.1.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0.1公允价值

7.4.10.1.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应收利息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其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7.4.10.1.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7.4.10.1.2.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中无划分为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的余额,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6,258,926,300.00元。

7.4.10.1.2.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确定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7.4.10.1.2.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初未持有公允价值归属于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发生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转入转出情况。

7.4.10.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7.4.10.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7.4.14.4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9年3月27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7.2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2.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3月15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8年3月15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基金份额净值1.0074元,基金份额总额20,000,454,669.19份。

(2)自2018年3月16日起,原《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7.2.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

单位:人民币元

7.2.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2.1至7.2.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李道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圣明,会计机构负责人:乐妮

7.2.4报表附注

7.2.4.1 基金基本情况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04号文《关于准予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0,000,464,560.6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3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备案手续。2018年3月16日,《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7.2.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于2018年3月16日转型为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运作,故本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

7.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8年3月15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2.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2.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

7.2.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2.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 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债券投资;

(2) 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7.2.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债券,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 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2) 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3) 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4) 股指/国债期货投资

买入或卖出股指/国债期货投资于成交日确认为股指/国债期货投资。股指/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按成交金额确认;

股指/国债期货平仓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股指/国债期货的初始合约价值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5) 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6) 回购协议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2.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基金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基金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基金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2.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2.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2.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2.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8) 股指/国债期货投资收益/(损失)于平仓日确认,并按平仓成交金额与其初始合约价值的差额入账;

(9) 权证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10) 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11)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2) 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2.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等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2.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2.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2.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2.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2.4.6税项

7.2.4.6.1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7.2.4.6.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及相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7.2.4.6.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2.4.6.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2.4.7关联方关系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2.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2.4.8.2 关联方报酬

7.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下转59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