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9年3月29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3月2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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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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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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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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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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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财务指标采用的计算公式,详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3.2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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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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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3月26日。本基金在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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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3月26日,故2015年业绩为成立日至年底的业绩而非全年的业绩。
3.3其他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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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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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人报告
4.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由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份,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份。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A股市场第16家上市券商,是拥有全业务牌照,营业网点遍布中国主要城市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是世界知名基金管理公司,在全球市场上有超过70年的投资管理经验。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引进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享誉全球的投资机制、研究平台和风险控制体系,借助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业务优势,力争成为国内一流的基金管理公司。
本公司具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自2005年6月第一只基金成立开始,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旗下共运作32只公募基金产品。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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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表中“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其中,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表中“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为该名员工从事过的所有诸如基金、证券、投资等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年限的总和。
4.2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公司建立了《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旗下投资组合能够得到公平对待,避免各种投资组合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我们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公平交易进行控制:
1.在研究信息共享方面,投资研究等部门通过定期的例会沟通机制,就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公司建立了统一的研究平台,研究报告信息通过研究平台进行发布。
2.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股票及债券的入库需要由研究报告支持作为依据,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批;建立研究报告的定期更新机制。
3.在投资决策方面,公司在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确保业务隔离及人员隔离,同时各投资组合经理投资决策保持独立。
4.公司对所有投资组合的交易指令实行集中交易,公司在交易系统中设置公平交易功能,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各账户所有指令;公司建立和完善了对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交易分配制度,以确保相关投资组合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公司建立了《同日反向交易管理办法》,通过事前审批来对反向交易进行事前控制。公司每季度对不同时间窗下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6.公司定期对公平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并在监察稽核定期报告中做专项说明。公司也会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及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
4.3.2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和目标,制订了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并在技术上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实现了严格的交易公平分配。
报告期末,公司共管理了三十二只公募基金及六只专户产品。统计所有投资组合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过去连续4个季度内在不同时间窗口(T=1、T=3和T=5)存在同向交易价差的样本,并对差价率均值、交易价格占优比率、t值、贡献率等指标进行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不同投资组合间通过价差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3.3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按照《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系统划分了异常交易的类型、异常交易的界定标准、异常交易的识别程序,制订了异常交易的监控办法,并规范了异常交易的分析、报告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和《同日反向交易管理办法》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投资组合之间未发生同日反向交易且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经公司检查和分析未发现异常情况。
4.4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8年,A股市场在1月份短暂的开门红之后进入长期震荡下跌状态,所有宽基指数均有较大幅度下跌,大盘价值股表现相对较好。行业方面,除了休闲服务、银行外,其它行业全年下跌跌幅均超过20%,其中电子、有色金属、传媒、综合等行业跌幅达40%左右。中证100指数全年下跌21.94%。
报告期内,本基金在保持均衡的组合配置以控制主动投资风险的前提下,继续使用量化选股模型精选个股及构建投资组合。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略好于业绩比较基准。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830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下跌19.68%,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下跌20.85%,基金表现超越业绩基准1.17%,期间基金年化跟踪误差为1.09%。
4.5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9年,中美贸易冲突和前期去杠杆对于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将集中显现,经济发展动能不足。进出口方面,全球经济低迷加上逆全球化的贸易形势,预计进出口将延续最近数月的下滑趋势。消费方面,虽然居民消费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一直被寄予厚望,国家也实质性地实施了个税优惠新政,但鉴于居民财富主要载体是房产,而房地产市场表现低迷,预计居民大宗消费将延续目前偏弱的态势。由于进出口和消费两方面短期而言都不乐观,预计2019年政府将适度提高固定资产投资,以预防经济增长失速和就业下滑的风险。流动性方面,2018年,央行实施了多次定向降准,积极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保持了流动性的合理充裕。考虑到美联储调低了下阶段的加息预期,我国货币政策空间扩大,预计2019年将延续流动性充裕的局面。
2019年,预计A股市场将呈现低位震荡状态,或有阶段性的或局部的表现。首先,从影响A股市场的各方面因素看,中美贸易冲突、海外市场波动、上市公司业绩增速下滑、投资者情绪低迷等前期制约A股市场的主要负面因素短期没有显著改善的迹象。另一方面,有利的因素是A股已经具备一定的估值优势,随着QFII额度的提高和MSCI等国际指数纳入A股效应的延续,境外资金预计将持续流入。同时,市场流动性的合理充裕无虞,证券市场过去几年偏紧的政策将不断松绑。这些都有利于提振A股市场的信心,并可能带来阶段性的或局部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遵循基金合同的要求,将在保持对业绩基准的跟踪、控制主动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借助量化选股策略,力争取得较好的超额收益。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效控制基金估值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投资资产估值委员会(简称"估值委员会"),并已制订了《公允估值管理办法》。估值委员会审核和决定投资资产估值的相关事务,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相关基金估值政策由托管银行进行复核。公司估值委员会由总经理或其任命者负责,成员包括投研、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交易、基金核算方面的部门主管,相关人员均具有丰富的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基金经理如认为估值有被歪曲或有失公允的情况,应向估值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一切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准则。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期末,根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本基金无应分配但尚未分配的利润。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对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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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总额63,120,790.96份。其中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的份额总额为45,029,997.96份,基金份额净值0.830元;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A份额总额为9,045,396.00份,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50元;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B份额总额为9,045,397.00份,基金份额参考净值0.610元。
7.2利润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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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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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林勇______ ______林勇______ ____龚黎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报表附注
7.4.1基金基本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第426号《关于核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675,295,672.74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23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3月2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75,455,568.42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59,895.68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根据《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国富中证100份额”),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国富中证100A份额”)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国富中证100B份额”)。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国富中证100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国富中证1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数量保持1:1的比例不变。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富中证100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赎回,但是不进行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与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之间可以按照规定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包括包括分拆与合并。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按照1∶1的份额配比转换成1份国富中证100A份额与1份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国富中证100A份额与1份国富中证100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转换成2份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的净值按如下原则计算: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数量的总和。本基金每份国富中证100A份额与每份国富中证100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和等于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国富中证100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国富中证100国富中证100国富中证100国富中证100,国富中证100A份额的份额净值每日按该约定年收益率逐日计算,计算出国富中证1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国富中证100A份额、国富中证100B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在本基金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除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富中证1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分配给国富中证100A份额持有人。国富中证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将按1份国富中证100A份额获得新增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国富中证100B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每次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当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或当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当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国富中证100A份额、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国富中证100份额分别分配给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持有人。当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5]第122号文审核同意,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富中证100份额按1:1比例自动分拆成的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于2015年4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其转至深交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五年(含五年),分级运作期满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中证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80%;债券、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批准报出。
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7.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8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一致。
7.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5) 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7.4.7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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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2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8.1.3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
1. 上述佣金参考市场价格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对方协商确定,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和经手费的净额列示。
2. 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等。
7.4.8.2关联方报酬
7.4.8.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支付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1.0% / 当年天数。
7.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22% / 当年天数。
7.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发生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1.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2.本报告期和上年度可比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1.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2.本报告期末和上年度末(2017年12月31日)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7.4.8.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期末(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持有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7.4.9.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从事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46,441,550.80 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1,256,785.0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2017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81,713,730.58元,第二层次:500,052.45元,第三层次:782.00 元))。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以导致各层次之间转换的事项发生日为确认各层次之间转换的时点。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公允价值归属于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2017年12月31日:782.00元)。本基金本期出售/到期/转出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金额为782.00元,本期第三层次金融工具未产生计入损益的利得或损失(2017年度:购买/转入第三层次1,564.00元,计入损益的损失为782.00元,均为未实现损失,计入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
使用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的第三层次公允价值采用相关估值技术和方法确定。这些估值技术和方法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折贴现分析和市场可比公司模型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通常采用的估值方法。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7年12月31日:同)。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其他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2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8.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8.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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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收入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8.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如下:
(下转15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