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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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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2019-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208版)

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9年03月29日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3月2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根据《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为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5日,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25日(2018年6月24日为非工作日)。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于2018年6月25日到期,由于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而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基金类别的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的基金应为混合基金,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的基金名称由“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此修改仅为对转型后的基金名称的修改,《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其他关于转型后的基金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均不因此改变。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即2018年6月25日。自2018年6月26日起,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财务资料已经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自2018年6月26日原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报告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6月25日止,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报告期自2018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12月31日止。

基金简介

2.1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2.1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2.2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2.2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2.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根据我司2018年6月19日《关于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相关业务规则及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公告》,自2018年6月26日起,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

3.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转型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6月26日。

3.2.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1.本基金自2018年6月26日起,由景恒保本混合转换为景恒混合,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转型未满一年。

2.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2.3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2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2.3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转型后)

无。

3.4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转型前)

无。

§4管理人报告

4.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文批准,于1999年4月12日正式成立,是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深圳。目前公司由三家股东组成,分别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公司业务资质齐全,是全国同时具有境内、境外社保基金管理人资格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四家基金公司之一,全面涵盖公募基金、机构投资、海外投资、财富管理、养老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旗下大成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具备QFII、RQFII以及QFLP等资格。

历经二十年的磨砺和沉淀,大成基金形成了以长期投资能力为核心竞争优势,打造了一支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丰富经验的资产管理队伍。目前已形成权益、固定收益、量化投资、商品期货、境外投资、大类资产配置等六大投资团队,全面覆盖各类投资领域。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数量共81只。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后)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前)

4.2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规范基金运作和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公司旗下投资组合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参与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内容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与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研究部负责提供投资研究支持,投资部门负责投资决策,交易管理部负责实施交易并实时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事前监督、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核,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通过多部门的协作互控,保证了公平交易的可操作、可稽核和可持续。

4.3.2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制度。基金管理人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工具,对旗下所有投资组合间连续4个季度的日内、3日内及5日内股票及债券交易同向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债券交易同向交易频率较低;股票同向交易溢价率较大主要来源于市场因素(如个股当日价格振幅较高)及组合经理交易时机选择,即投资组合成交时间不一致以及成交价格的日内较大变动导致个别些组合间的成交价格差异较大,但结合交易价差专项统计分析,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异常情况。

4.3.3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投资组合未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主动投资组合间股票交易存在1笔同日反向交易,原因为投资策略需要。主动型投资组合与指数型投资组合之间或指数型投资组合之间存在股票同日反向交易,但不存在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股当日成交量5%的情形;主动投资组合间债券交易存在3笔同日反向交易,原因为投资策略需要。投资组合间相邻交易日反向交易的市场成交比例、成交均价等交易结果数据表明该类交易不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无异常。

4.4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8年度,整体宏观经济环境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在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贯穿全年。外部环境方面,中美贸易摩擦是全年影响最大的外生变量,全球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剧变,外需拉动作用大大减弱;在国内方面,内在运行机制存在弊端,叠加年初的去杠杆政策,造成民间信用扩张意愿极低。尽管面对剧烈冲击,宏观政策及时调整,去杠杆、金融整肃趋于温和,货币环境保持宽松,财政政策也更加积极,但政策生效尚需时日,货币传导也不甚通畅,流动性并未有效流入实体经济。

在基本面和流动性的双重挤压下,股市2018年度表现较差。年初,大盘蓝筹股延续之前趋势强劲上涨,走出逼空式行情,但行情过度透支,交易极其拥挤,最终由外围股市下跌引发剧烈调整,并单边下行至四季度。在十月上旬暴跌过后,股市企稳反弹,之后又再缓步下行至年底。全年市场基准沪深300指数下跌25.31%。各行业指数均有较大幅度的下跌,从全年来看,休闲服务、银行、食品饮料等行业较为抗跌,大市值的蓝筹股在熊市中表现出了良好的避险属性;而中小盘股票则是下跌的重灾区,表征中小市值股票走势的中证1000指数下跌36.87%,大幅落后于基准。

本基金在六月底转型为偏股型混合基金。在建仓期,本基金秉持稳健审慎的原则,根据量化模型,选择前期调整较为充分,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优质股票,逐步进行建仓,以期获得良好的回报风险比。

基于对四季度反弹行情的预判,本基金在八、九月份仓位上升幅度较大,截至三季度末,基金已基本完成建仓。然而,十月初股市遭遇系统性风险,本基金仓位较重,在下跌中有较大损失。在阶段性出清后,市场猛烈反弹,由于基金持仓超配小市值、反转因子,选取的股票普遍具有超跌的特征,在反弹行情中也呈现出较高的弹性,涨幅较大。

基金在后续操作中也保持较高仓位和偏成长的风格。整体来看,基金净值走势和表征中小盘股票的指数较为接近。在转型后,基金A类份额净值下跌3.45%,跌幅小于市场基准指数。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止本报告期末,大成景恒混合A的份额资产净值为0.979,大成景恒混合C的份额资产净值为1.012。本报告期转型前(2018.1.1-2018.6.25)大成景恒保本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2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37%;转型后(2018.6.26-2018.12.31)大成景恒混合A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45%,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1.62%,大成景恒混合C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4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7.63%。

4.5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新的年度,宏观经济面临较大的挑战。愈演愈烈的中美摩擦是最显而易见的外在影响因素,中美双方在诸多问题上存在较深层次的分歧,短时间内解决争端的可能性极小,这将长时间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同时,国内自身也存在税费负担、资源分配等问题,导致民间信心不足,信用扩张意愿极弱,叠加经济下行周期,形势更为严峻。尽管为刺激经济发展,宏观政策已经转向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但信用传导仍然不畅,政策作用尚不明显。此外,外汇因素将持续对货币政策宽松空间构成制约,非洲猪瘟的蔓延也有可能导致通胀的意外上升。若经济迟迟不见起色,而刺激工具有限,宏观经济环境很有可能走向类似滞涨的局面。

对于明年股市,我们认为将较去年有一定程度的好转,有可能走出先反弹再探底的行情。尽管经济形势非常严峻,但很大程度上已经反映在股票价格中,未来市场的主要矛盾将主要体现为下行现实和刺激预期的对冲。贸易摩擦等利空因素在较长的时间范围内压制经济复苏,而经济刺激政策则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变投资者的预期和情绪。宏观去杠杆已逐渐演化为稳杠杆,而且一个健康向上的股市符合各方面的诉求,资金面和政策面都对股市较为友好。从估值水平来看,经过去年的下跌,相当多股票处于估值低位,存在估值修复的内在动力。

基于以上判断,上半年的总体操作思路仍是保持较高仓位,精选前期被错杀的超跌个股,重点配置小市值、反转因子,博取反弹行情中的高弹性。在因子暴露水平较高的同时,投资组合将继续保持较高的行业、个股分散度。若股市发展符合预期,再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视情况调整投资策略,降低仓位或转向防御性投资风格。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指导基金估值业务的领导小组为公司估值委员会,公司估值委员会主要负责估值政策和估值程序的制定、修订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估值委员会由股票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总部、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大类资产配置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部指定人员组成。公司估值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均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估值委员会成员中包括五名投资组合经理。

股票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总部、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大类资产配置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关注相关投资品种的动态,评判基金持有的投资品种是否处于不活跃的交易状态或者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从而确定估值日需要进行估值测算或者调整的投资品种;提出合理的数量分析模型对需要进行估值测算或者调整的投资品种进行公允价值定价与计量;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以保证其持续适用;交易管理部负责关注相关投资品种的流动性状况,协助反馈其市场交易信息;基金运营部负责日常的基金资产的估值业务,执行基金估值政策,并负责与托管行沟通估值调整事项;监察稽核部负责审核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监督估值委员会工作流程中的风险控制,并负责估值调整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程序由基金运营部基金估值核算人员执行,并与托管银行的估值结果核对一致。基金估值政策的议定和修改采用集体讨论机制,投资组合经理作为估值小组成员,对持仓证券的交易情况、信息披露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敏感,向估值委员会提供估值参考信息,参与估值政策讨论。对需采用特别估值程序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及时启动特别估值程序,由估值委员会讨论议定特别估值方案并与托管行沟通后由基金运营部具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提供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估值数据,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按约定提供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和流通受限股票的折扣率数据。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收益分配事项。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曾出现了连续60个工作日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我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要求拟定相关应对方案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大成景恒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审计报告(转型后)

本基金2018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审计报告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6审计报告(转型前)

本基金2018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审计报告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7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后)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大成景恒混合A类基金份额净值0.979元,大成景恒混合C类基金份额净值1.012元,基金份额总额55,984,987.70份,其中大成景恒混合A类基金份额41,583,807.60份,大成景恒混合C类基金份额14,401,180.10份。

2.本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26日起生效,实际报告期间为2018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此无需披露比较数据。

7.2利润表

会计主体: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7.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7.4报表附注

7.4.1基金基本情况

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原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根据《大成景恒保本型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原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为每三年一个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于2018年6月25日到期,由于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证监会备案,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26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根据《关于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及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C级基金份额。即2018年6月26日起,对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如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出相应修改。原持有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若在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对应持有的份额类别为A类基金份额。

根据《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一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一40%;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 20% × 中证综合指数收益率。

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6月26日(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唯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2018年6月26日(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7.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唯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2018年6月26日(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7.4.4.2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4.4.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等。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各类应收款项等。

(2)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均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7.4.4.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初始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后续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持有该类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金融资产转移

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7.4.4.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基金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基金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基金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权证投资等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适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4.4.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7.4.4.7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以及因级别调整而引起的A、C级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所产生的实收基金变动。

7.4.4.8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8)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9)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0)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4.4.10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等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计算,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计算。

7.4.4.11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间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事项。

7.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税项

7.4.6.1印花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由出让方缴纳。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4.6.2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4.6.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7.4.7关联方关系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无。

7.4.8.1关联方报酬

7.4.8.1.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7.4.8.1.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7.4.8.1.3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7.4.8.2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无。

7.4.8.3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3.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无。

7.4.8.3.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无。

7.4.8.4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保管,并按银行约定利率计息。

7.4.8.5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无。

7.4.8.6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9期末(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无。

7.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无。

7.4.9.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7.4.9.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7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前)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6月25日(基金转型前一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 报告截止日2018年6月25日(基金转型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1.014元,基金份额总额22,277,687.33份。

7.2利润表

会计主体: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5日(基金转型前一日)

单位:人民币元

7.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5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7.4报表附注

7.4.1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1税项

7.4.6.1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由出让方缴纳。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4.6.2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4.6.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7.4.2关联方关系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3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3.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3.1.1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3.1.2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3.1.3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3.1.4权证交易

无。

7.4.3.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和经手费后的净额列示。

2)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等。

7.4.3.2关联方报酬

7.4.3.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7.4.3.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7.4.3.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无。

7.4.3.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3.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无。

7.4.3.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无。

7.4.3.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保管,按银行约定利率计息。

7.4.3.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无。

7.4.3.7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4期末(2018年06月25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4.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无。

7.4.4.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无。

7.4.4.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4.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7.4.4.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8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8.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股指期货投资净额为0,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准备金已包括所持股指期货合约产生的持仓损益,则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股指期货投资与相关的期货暂收款(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之间按抵销后的净额为0。

8.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8.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