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3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87版)

2、商誉计提减值准备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一一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作为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2018年度终了时,公司对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实施减值测试,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为2,285.68万元,占2018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比例为5.56%,具体情况如下:

(1)湖北天银根据其目前的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因收购湖北天银形成的商誉存在减值迹象,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对湖北天银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资产组(含商誉)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报告期内对湖北天银计提1,772.55万元商誉减值准备。

(2)江西康泰正在办理注销手续,根据其实际情况公司对因收购江西康泰形成的商誉513.13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共计8,871.40万元,减少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8,574.78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8,574.78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18年度利润总额为55,831.9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791.70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董事会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9-42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二)、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7年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和《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不进行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8年1月1日的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于2018年1月1日,本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下:

本公司(合并)

注1: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公司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变更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注2:于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持有的以成本计量的非上市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13,431,700元。本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由于该等权益工具投资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故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本公司将此等权益投资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注3: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持有的无预期收益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账面价值20,000,000元。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本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将该项金融资产与“应付债券-广发恒进-专项资产支持证券”相互抵消,以净额列报。

注4: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对金融资产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进行减值计量,调整2018年年初留存收益-18,104,014.61元,本公司还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3,194,826.11元。

母公司

注1: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公司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变更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注2:于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持有的以成本计量的非上市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13,431,700元。本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由于该等权益工具投资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故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本公司将此等权益投资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注3: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对金融资产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进行减值计量,调整2018年年初留存收益-22,304,831.98元,还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3,936,146.82元。

(二)、为执行新收入准则,本公司重新评估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本公司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2018年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首次执行该准则对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无重大影响,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不予调整。于2018年1月1日,本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本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下:

本公司(合并)

注1: 因执行新收入准则,本公司将与销售商品或提供处置服务的相关预收账款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注2: 因执行新收入准则,本公司将与环境工程建设及提供劳务相关,不满足无条件收款权的已完工未结算或期初尚未完成全部履约义务的合同收入,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自“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重分类转入“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注3:本公司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无影响。

母公司

注1: 因执行新收入准则,本公司将与销售商品或提供处置服务的相关预收账款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注2: 因执行新收入准则,本公司将与环境工程建设及提供劳务相关,不满足无条件收款权的已完工未结算或期初尚未完成全部履约义务的合同收入,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自“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重分类转入“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注3:本公司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无影响。

(三)、本公司按照上述新财务报表格式通知编制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比较财务报表亦相应调整。财务报表因新财务报表格式变更引起的追溯调整重述对2017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报表的影响如下:

本公司(合并)

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母公司

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四)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及新财务报表格式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9-43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决定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6,695,000股,本公司总股本亦将减至879,267,102股,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6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6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6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事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6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16年11月17日,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6年11月8日,授予对象332人,授予数量1,814万股,授予价格8.71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11月18日。

6、2017年3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杨喜朋等5人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因此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71元/股。上述回购注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于2017年7月11日完成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7、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共4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138万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

8、2017年11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解锁数量5,115,000股,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316名。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12月05日上市流通。

9、2017年11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周国立等11人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因此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4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批通过。

10、2018年2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周耀明等6人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因此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7,0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批通过。

11、2018年11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解锁数量650,000股,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43名。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8年11月21日上市流通。

12、2018年12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解锁数量4,545,000股,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291名。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8年12月24日上市流通。

二、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激励计划》终止、激励对象不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资格、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或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回购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此相关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激励计划》项下的激励对象中,12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且根据《激励计划》有关限制性股票解锁业绩条件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需满足如下业绩要求:以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相对于201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7.5%;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90%。《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条件与首次授予相同,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因此考核年度分别为2017年和2018年。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XYZH/2019GZA30074的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89,631,686.44元,相对于2015年的增长率为30.89%;公司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8.38%,未达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业绩解锁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要求,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回购注销《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695,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全部注销完毕,《激励计划》亦相应终止。

(二)回购数量

鉴于《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当中,291名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6,060,000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当中, 44名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635,000股。因此,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6,695,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85,962,102股减至879,267,102股。

(三)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价格调整方法: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公司实施2016年度及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则该等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司将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后注销,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本次需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现金红利公司未予以发放,同时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未发生需要调整回购价格的情况,因此,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分别为8.71元/股与8.09元/股,公司合计应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57,919,750元。具体如下:

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四)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919,75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注: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将对《2016年激励计划》项下授予的24名激励对象所持的合计1,13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目前回购注销手续正在办理当中。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由887,100,102股减至885,962,102股。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激励计划》项下的激励对象中,12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5年增长率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能满足有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业绩解锁条件,同意对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69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所持的限制性股票。

六、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激励计划》项下的激励对象中,12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且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5年增长率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能满足有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业绩解锁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695,000股分别以人民币8.71元/股、8.09元/股的价格予以回购注销。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须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的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且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9-44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8年度业绩网上业绩说明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已于2019年3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同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日报》。

为了使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和利润分配等具体情况,公司拟定于 2019年4月9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举行2018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本次网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互动交流。

参与方式一:在微信中搜索“东江环保投资者关系”;

参与方式二: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

(投资者依据提示,授权登入“东江环保投资者关系” 小程序,即可参与交流。)

出席本次2018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兼总裁姚曙先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恬女士、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王健英女士及独立董事黄显荣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衷心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9-45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及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413号《关于核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 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2,774,150.14元,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1,012,225,849.8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09SZA1057-11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一、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别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宝城支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全部使用完毕。鉴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已办理完毕全部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及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募集资金2018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2012年3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413号《关于核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2,774,150.14元,实际募集资金1,012,225,849.8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2年4月20日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XYZH/2009SZA1057-1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2018年度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本公司2018年度共使用募集资金1,006.60万元,募集资金累计投入为调整后承诺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的101.01%。截至2018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专户余额为零。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别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宝城支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18年12月 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因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账户、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宝城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账户已进行销户处理。)

三、2018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本公司2013年2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将“危险废物运输系统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本公司”变更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东江运输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惠州市东江运输有限公司均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2、本公司2014年5月5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及《关于变更研发基地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1)将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基地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总额2,489.26万元(含利息)用于本公司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中,分散至广东省惠州市、深圳市及清远市处理基地的中试项目及成果转化区项目将不再使用募集资金,将该部分募集资金4,873.35万元(含利息)以向韶关东江环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原“韶关绿然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全文简称“韶关再生资源”)增资的方式,投入至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二期项目的重金属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该项目现阶段在申请环保验收,预计于2019年4月底前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进入试生产阶段。

3、深圳下坪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和利用项目二期工程:该项目原计划建设四台1兆瓦发电机组及配套设施,并于2012年12月完成两台发电机组的建设和运行。按照两台发电机组253万元/年的承诺效益,2013年和2014年该项目已实现承诺效益。但随着深圳下坪填埋场填埋气体产生及收集总量不断增加,下坪填埋场主管部门经过总体评估,基于提高填埋气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及建设低碳节能和生态环保城市之考虑,研究决定在确保满足深圳市东江环保再生能源有限公司8台机组的发电用气量需求的前提下,将剩余填埋气用于制取民用天然气改扩建。经本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深圳市东江环保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将该项目原计划用于建设剩余两台1兆瓦发电机组及配套设施的募集资金6,403.63万元(含利息)变更用于收购南昌新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合肥新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2014年12月该等股权转让款已全部支付。南昌新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运营南昌麦园垃圾处理场填埋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合肥新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运营合肥龙泉山生活垃圾填埋气一期及二期发电项目。本次收购将进一步拓展公司垃圾填埋气收集、综合开发利用及填埋气发电业务。本公司正在对该项目的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4、本公司2016年10月1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危险废物运输系统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危险废物运输系统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3,006.45万元(含利息)用于本公司及惠州运输公司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