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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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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性
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9-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7版)

附件

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草案)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9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宁波市签订:

甲方: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00557968043R。

乙方: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全权代表其有关下属企业(参见附件1同意函)(为本补充协议的目的,此处不含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股份”)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如本补充协议未作特别说明,则“乙方”均包含《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所列乙方有关下属企业)。其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19号舟山港航国际大厦A座34层3407室(自贸试验区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900307662068B。

鉴于:

1.甲方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甲方注册资本15亿元,其中宁波舟山港股份持有甲方75%的股权,乙方持有甲方25%的股权。

2.2018年4月,甲方与乙方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由甲方为乙方及其部分下属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相关拟变更及修改事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1.1因甲方名称变更为“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所有涉及甲方名称的条款,均修改为“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1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第3.1条变更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吸收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及手续费)不高于人民币250亿元(含本数)”。

3.1《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第3.2条变更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指担保、票据承兑、贴现、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手续费)不高于100亿元(含本数)”。

4.1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其他条款不变。

5.1 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有权监管机关批准(如适用)后,并经宁波舟山港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6.1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2)]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1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

同意函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贵司”):

【】公司(“本公司”)为贵司之下属企业。鉴于贵司拟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公司现出具本同意函如下:

1.同意《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中与本公司权利及义务相关的内容;

2.同意授权贵司代表本公司之相关权益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公司于此保证,本公司已获得为出具本同意函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

【】公司

【】年【】月【】日

附件2

省海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注:(1)为省海港集团合计持股比例

(2)为宁波舟山港股份合计持股比例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编号:临2019-011

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性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集团”)共同设立,后宁波舟山港集团将其持有的财务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海港集团”),现财务公司由公司持股75%,省海港集团持股25%。

2018年3月,财务公司与省海港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草案),约定由财务公司为省海港集团及其部分下属企业按协议约定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现因财务公司名称变更、省海港集团本部存量资金不断上升、存贷款业务需求量增加等原因,财务公司拟与省海港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鉴于财务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拟提供金融服务的省海港集团及其部分下属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财务公司向上述关联法人提供持续性金融服务构成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财务公司向省海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四)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五)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七)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八)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九)金融许可证许可的其他服务。

经公司预计,财务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含本数)(注1)设定如下:

单位:人民币 亿元

注:1.关联交易的金额以公司确定的存贷款余额上限进行判断,而不以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存贷款往来金额进行计算。

2. 最高授信额度是指对外担保、票据承兑及贴现、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

确定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公司考虑了以下因素:

1.关联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在金融机构的合计最高存款余额;

2.关联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在金融机构的合计最高贷款余额;

3.关联方未来两个会计年度的发展规划。

二、财务公司及关联方简介

(一)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财务公司为公司与宁波舟山港集团共同设立,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原名称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银监会2010年6月25日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0]283号)批准财务公司成立;2011年10月28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2011]622)批准财务公司新增“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两项业务资质。2016年4月由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8年5月,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宁波舟山港集团将其持有的财务公司25%的股权转让于省海港集团,现财务公司由公司持股75%,省海港集团持股25%,财务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注册地为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法定代表人为金国平,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

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17.64亿元,资产净额为19.81亿元,营业收入为4.28亿元,净利润为1.87亿元。

(二)关联方成员单位

本议案下关联方成员单位指省海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此处仅含公司之关联方)。

省海港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持有宁波舟山港集团100%的股份。省海港集团现持有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19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900307662068B),目前的注册资本为5,000,000万元,注册地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19号舟山港航国际大厦A座34层3407室(自贸试验区内)。经营范围: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产业投资,涉海涉港资源管理及资本运作,港口的投资、建设与运营,航运服务,大宗商品的储备、交易和加工(不含危险化学品),海洋工程建设,港口工程设计与监理。

关联方成员清单参见附件。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存款

关联方存于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二)关于其他金融服务

除存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提供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应根据财务公司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与省海港集团等关联方建立金融服务合作关系,有利于提高省海港集团等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同时,也能使财务公司获得稳定的存款资金以及客户资源,提高盈利水平。经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函,该项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财务公司获得稳定的存款资金以及客户资源,提高盈利水平,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及独立董事的审议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毛剑宏、宫黎明回避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财务公司获得稳定的存款资金以及客户资源,提高盈利水平,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审议意见。

附件:关联方成员单位清单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关联方成员单位清单

单位:万元

注:(1)为省海港集团合计持股比例

(2)为宁波舟山港股份合计持股比例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公告编号:临2019-012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4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4月19日 09点00分

召开地点:宁波市宁东路269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4613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4月19日

至2019年4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注: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相关议案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同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7、10、11、12、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0、11、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 登记时间:2019年4 月17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逾期不予受理。

(三) 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

(二)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与会股东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四)会议联系方式:

1、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269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5040)

2、联系人:程小龙 电话:0574-27695080

传真: 0574-27687001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4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19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