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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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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81版)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26号)和《关于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自2018年11月8日转型为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故本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8年11月7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2.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2.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2.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2.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2.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2.4.6 税项

7.2.4.6.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2.4.6.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营本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本基金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7.2.4.6.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及相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7.2.4.6.4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2.4.6.5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2.4.7 关联方关系

注:1.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2.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2.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2.4.8.1.2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2.4.8.1.3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

7.2.4.8.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2.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2.4.8.2 关联方报酬

7.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0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基金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7.2.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基金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7.2.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2.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2.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2.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投资本基金。

7.2.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7.2.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无。

7.2.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7.2.4.8.7.1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2.4.9 期末(2018年11月7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2.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2.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2.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2.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1月7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

7.2.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1月7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

7.2.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2.4.10.1 公允价值

7.2.4.10.1.1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其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7.2.4.10.1.2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7.2.4.10.1.2.1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8年11月7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6,893,985.00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261,790.00元,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22,599,509.12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572,355.40元,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0.00元)。

7.2.4.10.1.2.2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7.2.4.10.1.2.3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本期未发生变动。

7.2.4.10.2 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7.2.4.10.3 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2.4.10.4 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9年3月26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8.1.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1.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8.1.3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1.3.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1.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1.5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1.5.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的“买入金额”(或“买入股票成本”)、“卖出金额”(或“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1.5.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的“买入金额”(或“买入股票成本”)、“卖出金额”(或“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1.5.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的“买入金额”(或“买入股票成本”)、“卖出金额”(或“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1.6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1.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1.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1.10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8.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1.11.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ETF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

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8.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2.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8.1.12.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3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3.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13.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13.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1.13.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13.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8.2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8.2.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2.1 指数投资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3积极投资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8.2.4.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4.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5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2.5.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的“买入金额”(或“买入股票成本”)、“卖出金额”(或“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2.5.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的“买入金额”(或“买入股票成本”)、“卖出金额”(或“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2.5.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的“买入金额”(或“买入股票成本”)、“卖出金额”(或“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2.6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8.2.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8.2.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2.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2.10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8.2.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2.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2.11.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2.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2.12.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8.2.12.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2.13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2.13.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2.13.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2.13.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2.13.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2.13.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13.6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五名积极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报告期:2018年11月8日-2018年12月31日)

9.2.1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9.2.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2.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注: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9.3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期:2018年1月1日-2018年11月7日)

9.3.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3.2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9.3.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3.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注: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10.1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报告期:2018年11月8日-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份

10.2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期:2018年1月1日-2018年11月7日)

单位:份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于从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决议自2018年10月9日起生效,并已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次持有人大会详情请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华安定增事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重大人事变动如下:

2018年2月13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翁启森先生、姚国平先生、谷媛媛女士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重大人事变动如下:

无。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报告期内无涉及本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无涉及本基金财产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0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华安定增事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自2018年11月8日起“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的投资策略作出相应的改变。详情请见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11.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改聘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年度应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为人民币50,000.00元。

目前的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2018年4月,针对上海证监局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高度重视,逐一落实各项整改要求,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整改措施,进一步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2018年5月,公司已通过上海证监局的检查验收。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无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1.7.1.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交易单元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内部管理规范、严谨;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2)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3)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4)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

(1) 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综合服务进行评估

由相关部门牵头并组织有关人员依据上述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和《券商服务评价办法》,对候选交易单元的券商服务质量和综合实力进行评估。

(2) 填写《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

牵头部门汇总对各候选交易单元券商的综合评估结果,择优选出拟新增单元,填写《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对拟新增交易单元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阐述。

(3) 候选交易单元名单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分管领导对相关部门提交的《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及其对券商综合评估的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4)协议签署及通知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报告期内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2018年12月完成租用托管在建设银行的光大证券深圳007279交易单元

11.7.1.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7.2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11.7.2.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交易单元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内部管理规范、严谨;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2)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3)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4)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

(1) 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综合服务进行评估

由相关部门牵头并组织有关人员依据上述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和《券商服务评价办法》,对候选交易单元的券商服务质量和综合实力进行评估。

(2) 填写《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

牵头部门汇总对各候选交易单元券商的综合评估结果,择优选出拟新增单元,填写《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对拟新增交易单元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阐述。

(3) 候选交易单元名单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分管领导对相关部门提交的《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及其对券商综合评估的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4)协议签署及通知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报告期内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无。

11.7.2.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8 其他重大事件

注:前款所涉重大事项已作为临时报告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上披露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2.1.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无。

12.2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12.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12.3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