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01版)
2.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及传真请确保于2019年4月23日17时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法律事务部),信封或传真件上请注明“参加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字样。
(四)登记地点: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7号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法律事务部)
(五)出席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原件。
六、 其他事项
联系单位(部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法律事务部)
联系人:李金艳
电话:023-67952837
传真:023-67952837
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19-014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重庆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公司参照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公司章程(党建入章程相关条款)》指导文本,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同时,公司办公地址已变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对公司章程中所列法定住所进行相应修订。该修订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现修订为:为规范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理由:根据重庆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二、原第一章第五条:公司住所: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30号。邮政编码:400020
现修订为:公司住所: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7号。邮政编码:400020
理由:根据公司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及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订。
三、原第一章第十二条: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现修订为: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作用。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的领导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理由:根据重庆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四、在第一章第十二条后,增加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一章第十三条: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理由:同上(原第十三条及以后逐条的序号均依次顺延,此处不再列示)
五、原第五章第九十七条: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现修订为:第五章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基层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理由:同上
六、原第五章第九十八条: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现修订为:第五章第九十九条: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党管人才、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理由:同上
七、原第五章第九十九条: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现修订为:第五章第一百条: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参与决策的事项。
理由:同上
八、原第五章第一百条: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现修订为:第五章第一百〇一条: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组织先议。党委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理由:同上
九、原第五章第一百〇一条: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企业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现修订为:第五章第一百〇二条:公司党委及基层党组织推动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进企业改革发展。
理由:同上
十、原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 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现修订为: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股东大会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送。
理由:同上
十一、原第六章第一百三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现修订为: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五条: 党委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理由:同上
十二、原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现修订为:第七章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理由:同上
十三、原第七章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第七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党委会、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理由:同上
本公司章程修订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