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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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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19-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版)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除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10、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8、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投资人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除为申购股票型ETF而持有股票外,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除为申购债券型ETF而持有相关种类债券外,本基金不直接买入信用类债券;因股票型ETF赎回所形成的股票、债券型ETF赎回所形成的信用类债券,原则上在二十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严谨的资产配置策略与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日期策略基金,基金资产根据华安养老目标日期基金设定的下滑曲线进行动态配置调整,即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变化以及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为2030年),本基金投资风格相应由“进取”,进而转变为“稳健”,最后转变为“保守”,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5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的配置比例,增加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下滑曲线的设计理念是基于投资人随着年龄增长和退休日期的临近,风险承受能力趋于减弱,对于收益稳健性的偏好趋于提升。我们认为投资人投资养老目标日期基金,在初始阶段追求获利水平和资产增值,因此保持较高的权益类资产目标权重配置中枢;中期阶段追求稳健配置基础上的收益增厚,对于资产保值需求逐步提高,相应权益类资产目标权重配置中枢逐步下降;最后阶段追求已有资产的保值,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将占主导地位,投资组合整体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减少,以实现养老金投资积累的到期目标。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各类资产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阶段性变化,在限定范围内做适度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本基金对于下滑曲线资产配置中枢的偏离范围,原则上向上不得超过10%,向下不得超过15%。本基金将在下滑曲线基础上,严格控制基金组合回撤,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标的基金,来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各时间段的资产配置目标权重及其调整范围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各时间段的资产配置目标权重如下图所示:

2、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

本基金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通过构建“初选基金库一备选基金库一核心基金库”三级筛选模型来逐级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发掘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基金进行投资布局;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中,对投资标的进行持续严格的跟踪和评估。

1)初选基金库的构建

本基金对初选基金库的构建,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过滤掉明显不具备投资性的证券投资基金。剔除的基金包括基金合同明确禁止或不属于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的证券投资基金。

2)备选基金库的构建

本基金通过定量筛选技术以及定性的分析研究,挑选出长期收益率稳定、风险管理能力突出、资产规模适中的基金。定量筛选主要考察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历史收益持续性指标;

b.外部评级机构综合评价指标;

c.风险管理能力指标;

d.证券选择能力指标;

e.时机选择能力指标;

f.基金有效规模等。

定性的分析因素包括基金公司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稳定性以及基金经理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投资理念、职业道德、违规记录等。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之后,形成基金的备选库。

3)核心基金库构建

在备选库的基础上,利用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市场研究和基金研究能力,对备选库内基金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分析,对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做出刻画,以备挑选出合适的基金纳入投资组合。主要考察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基金资产配置特征;

b.基金持仓结构特征;

c.基金投资风格特征;

d.不同市场环境中基金绩效能力;

e.相关性指标等。

通过逐级筛选,基金管理人形成核心备选库,并不断进行及时的跟踪、分析与评估。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地调研,对核心库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公司管理团队进行尽职调查与评估,以获取库内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最新信息。

4)基金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充分考虑基金之间的相关性和各项投资运作费用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利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充分分散投资风险,精选适量的证券投资基金构建基金组合。

基金管理人对组合持有的基金进行持续、密切地跟踪,结合实地调研和基金的表现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基金组合的动态调整和优化配置。

3、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

债券资产,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首先根据对市场资金面的预期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金管理人将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据此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组合结构。其次,本基金将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此外,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久期策略、骑乘策略和信用债投资策略等多种债券投资策略,获取超额投资收益。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的预期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金管理人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

5、风险控制策略

本基金的风险体现为无法满足养老的投资需求,主要包括长期收益不足风险及短期波动性风险。本基金的风险管理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资产配置层面的风险管理方面,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阶段性变化,以各阶段下滑曲线目标配置中枢为基础、在限定范围内做适度主动调整;此外,为进一步降低大类资产配置集中度风险,对权益类、商品类及固定收益类等子类资产均设置了投资比例范围等相关指标,力求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能有效控制风险,最终实现养老的长期收益目标。

在子基金投资的风险管理层面,主要体现为基金池的管理和基金池的投资授权管理,包括建立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筛选标准制度建立基金库(包括备选基金库和核心基金库),对基金池采用基金经理、部门总监、分管领导三级投资授权管理。

在基金的组合风险监控方面,主要体现为定期测算基金组合的年化波动率、组合在险价值、所投资子基金的业绩表现跟踪、定期评估子基金筛选指标等,并在上述指标超出阀值或发生异常时及时提示基金经理进行调整。

此外,本基金将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并持续进行日常风险量化和跟踪,内容包括计算分析各项风险指标、敏感性分析与压力测试等,分析若发现异常及时提示和预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5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基金资产配置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4)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5)、(6)、(11)、(12)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X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1-X)

其中,X值为本基金各阶段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5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配置中枢,具体见下表:

其中,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 证券市场800只股票,具备市场覆盖度广、代表性强、流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等特点,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理念及投资策略,选定以上述指数进行加权之和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高于货币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八)转型为“华安颐享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之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除为申购股票型ETF而持有股票外,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除为申购债券型ETF而持有相关种类债券外,本基金不直接买入信用类债券;因股票型ETF赎回所形成的股票、债券型ETF赎回所形成的信用类债券,原则上在二十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其中投资于债券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投资策略

(1)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为确保基金的偏低收益风险特征,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型基金,并将其他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

(2)战术资产配置:

在一般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纪律性战术再平衡确保基金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偏固定收益的战略配置中枢不发生漂移。同时,基金管理人将紧密跟踪研究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当市场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时,及时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动态调整,以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基金管理人对未来市场大类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判断主要基于对各类资产估值合理性及相关性变化、资本市场流动性变化、宏观经济基本面变化等因素的长期跟踪研究。

(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基金管理人构建的三层基金筛选体系进行基金的筛选,将市场、行业、风格因素剥离后,发掘出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基金;并在充分考虑基金间相关性、协同性的基础上,利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充分分散投资风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构建FOF组合,完成资产配置计划,力争获得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

1)初步量化筛选

基金管理人通过“五类五级”基金分类架构和定量筛选技术,对全市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进行精确分类和排除性筛选,选出长期业绩指标稳定、风险管理能力突出、投资理念与实际操作一致的基金,构建重点基金池。

2)基金风险与风格特征评估

基金管理人针对重点基金池中基金的长期公开数据进行跟踪与挖掘,明确基金的风险与风格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基金资产配置特征;

b)基金持仓结构特征;

c)基金投资风格特征;

d)基金选证能力特征;

e)基金风控能力特征;

f)基金在不同市场环境适应能力特征。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基金风险与风格特征的充分评估,确定核心备选基金。

3)基金间相关性与协同性的评估

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各基金的对应表现也不尽相同,通过对基金间协同效应和相关性的评估,避免在构建组合时简单堆砌基金,将具有不同特点的基金进行组合优化,使组合能够从容应对不同市场环境,并进一步降低组合的波动率,使组合持续体现出相对稳健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评估基金间的相关性和协同性效应后,精选适当的证券投资基金构建基金中基金组合。同时,基金管理人会对组合持有的基金进行持续、密切地跟踪,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基金组合的动态调整和优化配置。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债券资产,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首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市场资金面及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组合结构。其次,基于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确定各类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最后,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合理选择个券进行投资。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对市场资金面整体环境、本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合理安排本基金的现金配置比例,在充分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在流动性管理层面,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组合配置结构,保证组合变现能力充足,控制流动性风险:

1)对持有单一基金占本基金基金资产规模比例进行上限控制;

2)对持有单一基金占该基金规模比例进行上限控制;

3)对持有基金的持券集中度进行紧密跟踪。

同时,基金管理人会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形势、资金面环境、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进行积极的流动性管理。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其中投资于债券型基金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5)、6)、11)、12)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调整为“华安颐享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0%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

其中,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 证券市场800只股票,具备市场覆盖度广、代表性强、流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等特点,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理念及投资策略,选定以上述指数进行加权之和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及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除估值方法第4项外,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第4项约定的方法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计算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基金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2030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本基金的管理费及托管费按如下方式计提: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被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9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被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自2031年1月1日起,本基金的管理费及托管费按如下方式计提: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被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4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被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投资基金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前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并说明与预设的资产配置中枢是否发生差异及差异的原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3)本基金所持有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字样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其所投资证券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导致本基金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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