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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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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9-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9-02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状文书送达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保理融资款306,300,000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尚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在同类案件发生时对可疑事项进行报案,公安机关正在对涉及事项侦办中。同时公司将积极应诉,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权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19)津民初44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法定代表人:彭寿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九号环渤海发展中心E座。

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瑞金,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工业园区。

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306,300,0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1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项下的存款对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3,000,000.00元;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2018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隆泰公司签订《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TJ3320120180010(保理)]及《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编号:TJ3320120180010(保理补)](以下统称“《保理合同》”),约定被告隆泰公司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隆泰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保理融资额度为人民币306,300,000.00元,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融资形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双方另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

同时,《保理合同》还约定,被告隆泰公司应当向原告提供《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商务合同、发票、货运证明、质检证明及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文件证明、《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等资料,若被告隆泰公司违约,原告有权解除相关的应收账款转让,要求被告隆泰公司返还保理融资款并按逾期利率加付自转让日起至返还日的利息。

基于上述《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形式,2018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隆泰公司签订三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被告隆泰公司向原告申请办理汇票承兑,原告同意承兑以被告隆泰公司为出票人的汇票,票面总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6,300,000.00元。《银行承兑协议》还约定,本协议系《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融资合同,本协议项下所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受让《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被告隆泰公司转让给原告的应收账款。

2018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公司”)签订三份《质押合同》,约定被告秋林公司以其名下定期存单为被告隆泰公司在原告办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306,3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质权、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同日,被告秋林公司将三张定期存单交付原告。

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隆泰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开具并承诺兑付被告隆泰公司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06,300,000.00元。

但是,被告隆泰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其承诺向原告提供发票、货运证明、质检证明及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文件证明、《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等资料。

二、本次诉讼有关事实

该案系原告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的诉讼。公司已在接到《民事裁定书》【(2019)津财保13号】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9)津执保25号、(2019)津执保25号之一】时披露过诉讼有关事实(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19)。

经公司查询确认,公司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与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保理业务或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19)津财保13号】生效后,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存款余额合计303,318,773.03元已先后于2019年2月27日和2019年3月5日被司法冻结。

此外,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拒不配合完成募集资金划付和查询余额业务,导致公司“16秋林01”回售本金和利息未能在2019年2月27日前按时划转,对公司后续债务履约造成了严重影响。公司就相关事宜,已于2019年2月22日向中国银保监会天津分局进行投诉,于2019年2月27日向华夏银行总行监察室进行举报,并于2019年2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19)。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侦查。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还将通过司法途径,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9-022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来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冻结通知书》【(2017)京0101执2974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司冻0401-02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权被冻结的具体情况

冻结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冻结人: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颐实业”)

冻结股份数量:232,136,752股,轮候冻结

被冻结股份:限售流通股

冻结起始日:2019年4月1日

冻结终止日:轮候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截至本公告日,嘉颐实业持有公司股份232,136,75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7.59%。本次轮候冻结的股份为232,136,752股,占其持股总数100%。

注: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

二、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公司在收到上述协助冻结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就上述事项向公司股东嘉颐实业发函询问此事项。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嘉颐实业发来的部分材料,但前述材料不包含其对本次股份冻结事项的说明,材料之间也无确切的逻辑关系,因此公司无法判读收到的材料与本次股东股份冻结的关系。关于上述股权冻结的具体原因公司正在进一步与嘉颐实业核实中。

三、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影响分析

因上述股权冻结的具体原因,尚需与嘉颐实业进一步核实,因此暂无法确定上述冻结事项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公司目前的运行及生产经营未受上述事项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日